养猪网首页 行情 - 财经 - 猪价 - 人才 - 招聘 - 求职 - 社区 - 协会 - 电子杂志 - 技术 - 猪病 - 商城 - 视频 - 访谈 - 人物 - 专题 - 图库 - 博览会 - 兽药GSP - 公告

农业部调整新兽用生物制品研发临床试验靶动物数量

  • 点击:
  • 日期:2015-12-08 09:32
  • 来源:农业部兽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26号 

为加强新兽药注册管理,鼓励兽用生物制品研发创新,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兽药管理条例》《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农业部公告第442号规定的新兽用生物制品研发临床试验靶动物数量做出如下调整。

一、预防及治疗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应在不少于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靶动物总数最少应满足:牛1000头;马属动物、鹿300匹(只);猪5000头,种猪500头;羊3000只;中小经济动物(狐狸、水貂、獭、兔、犬等)1000头(只);鸡、鸭10000只,鹅、鸽2000只;宠物犬猫200只;鱼10000尾。申请制品为一类新兽药的,临床试验动物数量加倍。

二、兽医诊断制品临床样品检测数量不少于1000份,犬猫等宠物样品检测数量不少于500份。

三、上述未规定的其他类别动物或样品数量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100例。临床上特别不容易获得的野生动物、稀有动物的数量应满足统计学要求。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5年11月24日

 
    (编辑:小王)
    农业部调整新兽用生物制品研发临床试验靶动物数量-分享到手机扫一扫分享到手机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查看所有评论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验证码:  点击更换验证图片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