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实行猪肉召回制 宰注水猪最高罚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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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12-22 15:44
- 编辑:admin
- 来源: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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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省法制办公布《江西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屠宰厂(场点)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
屠宰生猪进行集中同步检疫
《办法》提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在生猪定点屠宰现场对屠宰的生猪进行集中同步检疫。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检疫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管工作,对定点屠宰的生猪进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验。
生猪产品不安全应召回
《办法》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生猪进厂(场)和场点的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疫、检验信息及生猪产品出厂(场)和场点的时间、品种、数量、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同时,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屠宰注水生猪可罚2万元
《办法》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拒绝代宰经检疫合格的生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小型生猪屠宰点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由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猪屠宰点资格。
12月31日前,市民可将建议反馈至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电子邮箱:chengxiangming@jiangxi.gov.cn;通信地址: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编:33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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