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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将对新饲料设立监测期 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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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0-02-22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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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将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设立监测期。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设立监测期;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申请。监测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并报告监测期内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公告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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