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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危害民生法不容 渎职犯放行生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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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2-01-30 09:48
  • 来源:开封网

近日,由开封县院提起公诉的申某滥用职权案、刘某玩忽职守案一审有果,被告人申某犯滥用职权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申某原任开封县半坡店乡动物检疫站助检员;被告人刘某原任开封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二分所副所长、检疫员。2009年12月15日晚,申某受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沙洲屠宰场老板李某之托帮忙开据一份生猪检疫证明。为开出这份检疫证明,申某到开封县林某的猪场找到林某的弟弟,让其开据了一张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09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发放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过程中违规将空白“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发放给非检疫人员,导致他人违规开据生猪合格检疫证明。此后该批生猪销往江苏省南京市。后在该批生猪抽检中,结果显示部分生猪含有克伦罗监测结果呈阳性即含有“瘦肉精”,此事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隐患,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作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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