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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真的了!新《环保法》后全国首例畜牧养殖污染公益诉讼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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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5-06-06 14:32
  • 来源:猪场动力网

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根据相关条例,这是一部开放的立法,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6月5日,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畜牧养殖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福建省长汀县开庭审理。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当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被告兰文福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长汀县环保局支持起诉。

1998年被告兰文福未办环评手续,在长汀县古城镇杨梅溪村汀四公路旁28公里处建养猪场一座,养猪废水排入濯田河。根据《检测报告》,被告养猪废水CODcr超标1.32倍,氨氮超标3.35倍,总磷超标5.29倍。

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是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环保民间组织。原告认为,被告占用林地建养猪场,将超标养猪废水排入濯田河,污染了河流水质;同时,养猪场地处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影响了该区域生态环境功能的整体性。被告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今年4月21日,原告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向濯田河排放养猪废水,同时拆除养猪场,对沼气池、氧化塘和猪圈粪便进行无害化清理,恢复原地植被。

5月4日,该案经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指定由长汀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出示了《现场勘察笔录》、污染现场的视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被告违法排污的事实。同时,原告还向法庭申请了环境监测站的高级工程师出庭作证,证明濯田河水受污染情况。被告承认建猪场进行养殖未办理环评手续,养猪场排放的废水对河水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

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兰文福10日内停止养猪场的养殖及向濯田河排放养猪废水,自行拆除养猪场,对沼气池、氧化塘和猪场内的粪便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于明年5月前在该猪场占用土地上种植适宜植物,恢复土地的植被。(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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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环保法 这三点必须了解!

一是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二是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关于“按日计罚” 是这样计算的!

据新修订的《环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举例说明,某企业由于污染问题被环保部门责令5月1日进行整改,并处罚2万元。但5月15日再次检测时,排放的废气仍处于超标状态,从责令整改的第二天(15日)算起,连续天数已达到15天。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额就为30万元(2万×15天)。

    (编辑:王小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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