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转、治、清、管、查”为的就是打赢这场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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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7-02-07 09:50
- 来源:“ 美丽延平”微信公众号
延平区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关系水环境质量改善,关系人民身心健康,涉及子孙后代家园保护修复。
前段时间,区里开展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仍不容乐观,空气、水、土壤被污染所侵蚀,有的村庄内污水横流,空气中弥漫着猪粪尿的骚臭味。土壤受到污染,我们的健康正在遭受伤害,面对污染,我们退无可退,也无路可退。
为了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闽江流域延平区段水生态安全,区里决定从2017年2月6日起,全区动员、全民动手,集中开展延平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我们必须团结一心,下定决心,铁腕治污,实行立即关、坚决拆、综合治、长效管,打赢这场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攻坚战。
目标任务
从“拆、转、治、清、管、查”六个方面综合发力,坚持流域“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原则,以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为重点,全面推进延平区各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延平区水质实现较大改善,尽快消除所有劣Ⅴ类水质。
“拆”
2月28日前,全面拆除禁养区(含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内养殖场、250头以下养殖场、未升级改造达标排放(零排放)的养殖场。南坪溪流域及徐洋溪流域文田村至龙景桥段全面清栏并拆除。同时,加快吴丹溪、西塔溪、杜溪及徐洋溪流域其余河段清栏工作。
“转”
指导生猪退养户尽快实现转产转业。
“治”
3月15日前,可养区内所有养殖场100%落实雨污分离、干清粪制度;全面完成规模养殖场(户)升级改造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吴丹溪、西塔溪、王台溪等流域的第三方治理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重点做好长万水库和瓦口洋污染治理。可养区所有病死猪100%实现无害化处理,生猪养殖业实现规范健康发展。
“清”
2月28日前,结合冬春修水利项目,全面开展小流域河道清淤工程,同时做好沿河卫生清理和保洁工作,提升流域水环境功能。
“管”
全面建立并实行生猪养殖监管长效机制、日常巡查机制、综合执法机制,确保“零复养”、“零抢建”。
“查”
加大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养殖行为。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对拒不改正的超标排污行为,要启动按日记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整治要求
加强整治力量
抽调100名环保、林业、国土、电力等部门优秀干部,参与夏道镇、炉下镇、太平镇、樟湖镇、西芹镇、塔前镇等6个重点乡镇整治行动,确保每个乡镇有2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天现场巡查并确定养殖场拆除名单。各单位抽调人员抽调期间工作与原单位脱钩,统一服从领导小组调配。抽调人员工作任务与原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完不成任务的,抽调人员不脱钩,单位主要领导年终不得评先评优。
从严从重查处
法院、检察院、公安、环保、农业(畜牧)、林业(森林公安)、水利、工商(市场监管)、执法、国土、电力等职能部门强化联合执法,密切配合,从养殖场用地、生产、销售、用电等各个环节加大审查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依法依规予以从严从重从快处罚。纪检、组织、效能等部门将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家属参与生猪养殖行为的查处力度。
落实整治责任
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要敢于动真碰硬、出实招、求实效。建立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河长、段长制度,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状,将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河段、每个猪场,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营造浓厚氛围
宣传部门创新宣传方式,发挥各类宣传平台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宣传栏、宣传册(单)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抓好典型宣传,加大负面曝光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司法部门联合组建法制宣讲团,积极主动进村入户开展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宣传,以案释法。各乡(镇)、街道党员干部走村入户,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标语、横幅,确保做到“镇有宣传车、村有宣传栏、户有宣传册”。
法律法规
国家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法律法规要求养殖场在建设、养殖等各环节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养殖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将会受到罚款、拘留、养殖场被关闭或拆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建设美丽家园,需要你、我和全体延平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有志之士抱着为子孙后代造福的想法,需要养殖户舍弃饮鸩止渴的行为。同时也奉劝至今还未有动作的养殖户认清形势,转变观念,不要再观望犹豫。
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强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为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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