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除违建不能任性,英德横石水镇拆除猪舍终审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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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01-07 09:10
- 来源:南方探针
我等了一年多,终于讨到了一个说法!”4日,英德市横石水镇洋湖塘农场承包人方先生拿着刚收到的法院判决书告诉记者,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镇政府必须对非法拆除他的猪舍进行赔偿。
拆除通知撤了又发
方先生介绍说,2003年,横石水镇政府将洋湖塘农场转让给东莞市张某、翟某、何某三人承包经营,期限为2003年5月1日至2028年5月1日,共25年,合同条款约定该水域用于发展种养业。2005年12月30日经征得镇政府同意,何、翟两人将他们承包的800余亩面积转包给了他。
接手农场后,方先生先后投入2000余万元,将原本的荒野滩涂改造建设成为集养猪、养鱼、饲料加工一条龙的立体农场,生猪饲料喂食、污水处理等环节已基本实现自动化。2012年,他被清远市农业局评为专业大户,2016年又成为第五批世界银行贷款牲畜废弃物污染治理子项目的养殖场。
2016年10月28日,横石水镇政府下发的一份《关于限期关闭洋湖塘猪场的通知》认定,方先生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未经报批,便私自新建猪栏,属于违法建筑。而且洋湖塘猪场污水处理不达标,遭群众投诉。通知要求方先生停止生产经营,并在两个月内自行拆除养殖生产设施。
不满镇政府作出的通知,方先生于11月17日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横石水镇政府在2016年11月30日做出了撤销通知的决定。
2017年2月28日,横石水镇政府再一次向方崇义发出拆除通知。镇政府认为方先生在农场塘基上新建猪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行拆除猪舍,否则政府将强制拆除。3月3日,横石水镇政府会同英德市环保局和国土局的联合执法队伍,用推土机将塘基上的猪舍夷为平地。方不服,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被拆除后的现场图被拆除后的现场图
法院判决镇政府违法并赔偿
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撤销被告英德市横石水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拆除通知》;二、确认被告英德市横石水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3日强制拆除原告英德市横石水镇洋湖塘农场在英德市横石水镇洋湖塘两间猪舍的行政行为违法;三、被告英德市横石水镇人民政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0000元给原告英德市横石水镇洋湖塘农场。对于这个判决,方先生与镇政府都不服,提起上诉。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洋湖塘农场与上诉人横石水镇政府之间签订有用地协议,上诉人洋湖塘农场领取了行政职能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还领取了原英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位于英德市横石水镇洋湖塘63万平方米土地的《英德县临时用地许可证》,其在临时用地许可范围内因生猪饲养、水产养殖等需要进行畜禽舍建设,按国土有关通知的规定,并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也不需要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上诉人横石水镇政府以上诉人洋湖塘农场违反规定为由,认定上诉人洋湖塘农场新建猪舍的行为属于违法建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人横石水镇政府于2017年2月28日对上诉人洋湖塘农场作出的《拆除通知》依法应予撤销;同理,上诉人横石水镇政府于2017年3月3日对上诉人洋湖塘农场新建及在建的猪舍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也应予确认违法。上诉人洋湖塘农场因上诉人横石水镇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害,有权要求赔偿。但原审判决是以酌情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该数额与上诉人洋湖塘农场的实际损失相差较大,如果法院直接改判赔偿数额,可能存在对双方均有不公平的情形,故责令上诉人横石水镇政府采取补救措施。责令上诉人英德市横石水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内对上诉人英德市横石水镇洋湖塘农场的损失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4日下午,横石水镇政府党委副书记、镇长黄东劝回应说,对于清远中院的判决,镇政府将向上级报告,具体如何赔偿要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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