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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针对家庭农场贷款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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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3-07-31 11:17
  • 来源:新华网

近日,农业银行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针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台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目前我国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如何?农行目前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开展情况如何?农行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办法》的?《办法》的主要制度创新有哪些?如何规范业务发展和强化风险管控?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农业银行三农信贷管理部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我国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发展现状?

答: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上看,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是在1978年之后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出现的农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其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江苏南部地区的部分种田或养殖能手就开始通过承包或转包较大面积的土地实行不同于分散经营的规模经营,成为最早的一批专业大户。而家庭农场则是近年来在江浙沪等地区出现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租赁、承包或者自有农村土地上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所以“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对于传统农业之“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好的规模化效益和较强的专业化管理能力,契合了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二是相对于传统体制之“新”,它是与改革开放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高的商业化经营水平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年末我国共有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270多万户,覆盖了粮食种植、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服务、经纪服务等农业生产服务的全产业链。在农业部确定的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和服务试点的33个省区,目前共有家庭农场6670余家,主要集中于中东部政策配套较好、家庭农场发展较早的上海、湖北、江苏、浙江、安徽等地,家庭农场仍以种植业为主。

问:农业银行作为一家以面向“三农”为基本市场定位的大型上市银行,其支持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业务发展情况如何?《办法》又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制定出台的?

答:农业银行自确立服务“三农”的定位以来,一直将农户作为“三农”贷款的重要投向之一。据统计,截至2012年末,农业银行共支持经营土地面积在30亩及以上的专业大户125万户,贷款余额达960亿元;支持家庭农场2443家,贷款余额达24亿,在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集中的地区形成了较好的品牌效应。在总结前期农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初步探索的基础上,顺应国家政策导向出台专项管理办法,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在全行推广,有助于进一步加大对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支持力度。

这次出台的《办法》,既是我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精神,通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农行不断探索服务“三农”的有效新模式,加快推进农户贷款经营转型的现实需要;同时还是农业银行在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的一项具体措施。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有哪些?

答:《办法》共分6章32条,包括总则,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用信及还款方式,抵质押担保管理,贷款风险管理和附则。

根据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规模经营的融资需求特点,《办法》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要素做了针对性的创新。例如针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办法》规定单户贷款额度最高可到1000万元;在贷款用途上,除了满足客户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流动性资金需求,还可以用于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和支付土地流转费用;根据客户经营类型和资金用途的不同,基于客户现金流的特点设定了更加科学灵活、符合实际的贷款约期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另外,《办法》还要求对优质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客户可参考当地市场利率水平适度优惠,减轻客户财务负担,同时要求各行调整农户贷款投放计划,优先保证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

抵押担保是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和缓释信用风险的核心问题,《办法》在总结前期各地探索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新了大中型农机具抵押、农副产品抵押、林权抵押、农村新型产权抵押、“公司+农户”保证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等“三农”特色担保方式,同时还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在服务模式创新方面,《办法》本着既能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又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原则进行了探索,例如《办法》规定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客户实行集中营销调查,《办法》要求经营行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获取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绘制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客户金融生态图谱,锁定目标客户群,开展定向集中营销活动,降低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实现集约、规模化经营。

问: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不同于一般的分散小型农户,请问《办法》在风险管控方面有哪些新的探索?

答:《办法》以推进“三农”业务转型和农户贷款结构调整为目标,遵循农户信贷业务集约经营的基本思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的风险管控。

一是实施名单制管理。《办法》规定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每年初由支行根据内外部渠道获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信息,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初步调查后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报上级行认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调查、审查、审批环节的风险控制要点。《办法》较为细化的规定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应当关注的风险节点,加强调查准入管理,从源头上防控风险。具体包括:借款人种养历史经验和专业经营能力、应对市场价格波动能力、承包经营农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家庭稳定性、财务状况、个人品行以及新型担保方式的合法合规性、价值稳定性、处置变现的难易程度等。

三是资金管理和受托支付。本《办法》规定对基于订单农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客户用于特定交易对象的信贷资金需求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发放。对于龙头企业支付的结算款,应与企业约定由企业委托农行向农户指定账户划转,以便于农行及时扣划贷款本息。

问:《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提高认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特点,是我国未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推动力,各行要紧紧抓住新型经营主体所来带的机遇,抓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充分调查摸清本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实际情况,明确投放重点,规范业务管理,推动农行三农信贷业务向中高端市场集中,不断优化农户贷款客户结构。

二是主动做好宣传和营销工作。一方面,要通过多种媒介向目标客户群体和广大社会公众宣传推广产品,扩大产品影响力和知名度;另一方面要积极做好客户营销,在明确目标市场、区域和客户后,按照“零售业务批发做”的基本思路,集中客户经理等营销调查人员,以分布在产业链上下游的客户、集中连片的客户以及营业网点能够有效服务的规模客户为营销重点,充分利用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寻找客户群,积极上门营销,抢抓优质客户,占领市场先机。

三是资源保障。要以推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业务为契机,做好农户贷款业务结构调整,今后各行农户贷款计划和信贷资源,应优先保证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客户的融资需求,逐步增加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在农户贷款业务中的整体占比。

四是强化管理。落实好《办法》相关规定,鼓励分行在实践中创新担保方式,有效缓释业务风险。落实好名单制管理和相关风险管理要求,明确调查审查重点,具备条件的客户应实施资金封闭管理。同时还要按照《办法》要求做好C3系统标识,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分析,定期监测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的业务运行情况。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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