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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10大环境污染违法责任

  • 点击:
  • 日期:2013-10-18 12:05
  • 来源:新牧网
养殖场污染
养殖场污染(资料图,来源网络)


养殖场10大环境污染违法责任

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养殖公司(户)在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前,必须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三同时”制度

养殖场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养殖场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使用,对养殖场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八条规定,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污染水环境

污染水环境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场生产废水来源于冲洗畜禽养殖粪污及清洗动物身体、饲养场地、器具等所产生的污水,生活污水包括职工食堂废水、洗浴废水和卫生间冲洗废水。养殖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五、污染大气环境

畜禽养殖场恶臭来源于动物呼吸、动物皮肤、饲料霉变、病死禽畜、动物粪尿、焚烧炉和废水处理设施以及畜禽粪便处理场,其中动物粪尿、废水处理设施和畜禽粪便处理场中有机物质的腐败分解是畜禽养殖场恶臭的主要来源。畜禽养殖场产生的恶臭是9类有机化合物和氨气、硫化氢2种无机物的综合组分,空气中恶臭物质的含量很难测定,一般采用仪器法和嗅觉法相结合来判断,通常以臭气浓度来表征恶臭物质的综合指标。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固体废弃物未按要求贮存处置

固体废物来源于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垫料、病死畜禽、生活垃圾和锅炉炉渣。养殖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否则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排污申报规定

畜禽养殖公司(户)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公司(户)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弃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六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畜禽养殖公司(户)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未按规定安装或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

畜禽养殖公司(户)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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