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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卖畜禽肉 要公示肉品产地来源

  • 点击:
  • 日期:2015-08-14 09:19
  • 来源:济南时报

日前,《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下发,(济南)市食药监局对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管工作提出要求。意见表示,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者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摆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销售者信息、肉品产地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接受消费者实时监督。

意见要求,畜禽产品经营者进货时要严格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严禁购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畜禽产品,要保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在贮存位置标明畜禽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贮存、运输和装卸畜禽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要做到安全、无害,防止污染,并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设备。

市场开办者和贮存场所经营者要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并进行公示。市场开办者和贮存场所经营者要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任书,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直接销毁的情形。由市场开办者和贮存场所经营者加强畜禽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监督入场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利用检验检测、快速检测等自检手段开展畜禽产品进场检验,在市场内公布检测结果。检测不合格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经市场流向消费者。

作者:苏珊

    (编辑:王小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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