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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动物防疫法》亟须进行第三次修订

  • 点击:
  • 日期:2019-03-15 17:04
  • 来源:农民日报

《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颁布,2007年作了修订,2013年、2015年作了两次修改。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副所长张莉认为,该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和动物防疫监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

张莉表示,随着我国畜禽养殖方式、消费模式的新变化,尤其是非洲猪瘟事件对我国养猪业带来的巨大冲击,暴露出动物防疫工作和依法防控中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动物防疫法》中的有关规定难以适应当前防控形势发展需要。

张莉认为,该法存在“四个短板”:疫病防控制度尚不完善、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不明确、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法律法规衔接不畅。

张莉建议,抓紧对《动物防疫法》进行第三次修订,并优先列入今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她建议修改完善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进一步明确细化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权责的规定。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以生产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的社会共治格局的管理体系。强化政府基础保障的领导责任、监管部门综合治理的监督责任、企业源头管控的主体责任、行业协会自律的社会责任。结合新一轮的机构改革,重点加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明确其负责检疫和有关动物防疫监督的管理执法职能。

加大动物防疫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罚力度。强化动物防疫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技术支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明确相对管理人的责任,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并在处罚的行为种类上力求不漏。

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和制度。根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强制免疫制度、畜禽标识和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官方兽医和职业兽医制度等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加强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加快与《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明确监管责任边界,加强与内外检标准的统一。

    (编辑: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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