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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告知书

  • 点击:
  • 日期:2013-12-06 10:03
  • 来源:广东农业信息网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以下简称《目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9类227个品种为兽用处方药,未列入《目录》的品种为兽用非处方药,兽药生产企业要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分别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此标识应位于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字体为红色宋体,背景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生产企业若未按规定标注,或虽有标注但不醒目清晰的,由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处方笺和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违反规定的,由农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才能销售、购买和使用兽用处方药;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兽用麻醉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由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执业兽医只有亲自诊断、治疗,才可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
违反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按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后,方可以进行兽医执业活动。
六、在2017年12月31日前,我省执业助理兽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按执业兽医师进行执业活动管理。2018年1月1日起,只有执业兽医师才能开具兽医处方笺。
广东省农业厅
2013年11月20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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