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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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10-10 15:49
- 来源:广东农业信息网
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0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2011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2011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03号),2011年我省继续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2011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生猪出栏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省市县三级财政对能繁母猪饲养者按每头母猪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广东农垦养殖场除外)。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根据《畜牧法》要求,能繁母猪必须佩带标识。
三、省财政补贴范围
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市)和江门恩平市能繁母猪饲养补贴给予补助,省与市县分别负担补贴资金的60%和40%,省财政对台山、开平两市补助42%。市县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地级市政府自行确定,其中地级市负担的补贴资金,不得少于市县负担总额的50%。省财政厅按省统计局统计的2010年底各市能繁母猪存栏量的一定比例拨付省级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如有不足,请各市财政局先行垫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现给养殖户,省财政厅将根据经省农业厅审核的各市能繁母猪数量与有关市清算。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顺德)、东莞、中山以及江门市(恩平、台山、开平市除外)按本方案实行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
四、补贴程序
(一)广泛宣传,接受群众申报。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将本实施方案有关内容广为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县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畜牧兽医站或村委会要安排专人,接受群众申报。
(二)统计核查能繁母猪数量,兑付补贴资金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2011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的统计与核查工作,此次统计结果作为2011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
1.县级摸底,挂标建档。由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对此次统计时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2011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附件1)。
县级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统计结束后,尽快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
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防止虚报、漏报,汇总审核无误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上报市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
2.市级汇总,审核把关。市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在各县登记汇总的基础上,填写《2011年能繁母猪市级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2),并对全市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县,要进行复查核实,修正错误。市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审查核实后,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将《2011年能繁母猪市级情况汇总统计表》和《2011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于10月20日前联合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3.向养殖场(户)兑付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确保及时足额落实本级补贴资金,根据此次统计核查结果,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能繁母猪饲养者。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采取委托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实行村级公示,由乡(镇)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站等部门将养殖户姓名或养殖场名称、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情况在补贴场(户)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三)结算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
省农业厅结合此前年度行业统计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结果,对各地上报的2011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进行审核,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地区进行复查核实。在汇总上报的全省能繁母猪存栏总量水平基本合理的情况下,将2011年全省能繁母猪存栏数据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厅审核的2011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与东西两翼、粤北地区和江门市级财政部门结算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
(二)组织好能繁母猪数量核查工作,落实核查责任。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做好此次能繁母猪数据统计与核查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落实核查责任,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力量,在确定的时间内(2011年9月25日至10月20日)集中开展数据统计核实工作,确保能繁母猪数据真实可靠。市级农业(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对县级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对于虚报、漏报、多报、重复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停拨虚报县补贴资金,并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扣减所在市的上年虚报数补贴资金。省将对虚报统计数据的市、县予以通报。
(三)加快政策执行进度。各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要于10月20日前将《2011年能繁母猪市级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2)和《2011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附件1)联合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电子版),附件1原始表务必在县级农牧部门保存备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将补贴兑付给养殖场(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发放情况(附件3)分别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四)强化资金使用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农业(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工作经费,保证数量核查等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饲养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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