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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意见

  • 点击:
  • 日期:2016-02-25 17:56
  •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6〕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创建单位

 

各地要做好宣传培训与技术指导工作,组织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自愿参与,积极申报参加示范创建活动。畜禽养殖包括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肉羊等6个种类,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数量见附件2,具体创建养殖场畜禽种类由各市按照条件确定。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中关于参与创建养殖场的创建内容;

 

2.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单位原则上在广东省重点生猪养殖场中推荐;

 

3.广东省重点家禽养殖场优先。

 

(二)申报程序

 

1.养殖场自愿申报。各地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上报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评分标准2016年进行了修订,请从广东农业信息网-业务中心-畜牧兽医局栏目下载)。复检不合格的2010-2012年挂牌示范场,经整改后达到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的,可参与2016年创建活动。

 

2.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于3月25日前将申报汇总表以及申报单位的申报表、评分表各一式一份,连同汇总表、申报表电子版报省畜牧兽医局。示范场创建单位数量按指标1:1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3.省农业厅组织专家评审,经审核并将名单公示后,将创建单位推荐名单报农业部。

 

二、开展2013年挂牌示范场复检工作

 

请各地依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对2013年挂牌的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进行届满审核,对照验收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进行总结,并于6月1日前将复检结果报省畜牧兽医局。具体内容包括养殖场的生产经营情况、生产标准化和规模化水平、辐射带动效果等。对符合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条件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我厅将上报农业部,农业部审核后继续授予“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称号;对不符合要求或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作用的示范场,由农业部审核后取消其示范场资格。

 

三、加强监督管理,发挥示范效应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已挂牌的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与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等实施有效监管,督促标准化示范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从源头上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已挂牌的示范场及创建单位应在养殖场会议室等非防疫场所展示标准化关键环节的图片、资料,供学习参考,确保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带动更多养殖场户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

 

本通知附件可在“广东农业信息网-业务中心-畜牧兽医局”(http://www.gdagri.gov.cn/ywzx/xmsyj/)下载。

 

附件: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各市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单位名额分配表

 

 3.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申报表

 

 4.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单位申报汇总表

 

 5.2013年农业部标准化示范场复检结果汇总表

 

 6.2013年农业部标准化示范场名单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2日

 

(联系人:陈雁芬,联系电话:020-37288562,邮箱:gdxmc123@163.com)

 
    (编辑: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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