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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非洲猪瘟疫情监督举报电话

  • 点击:
  • 日期:2019-07-12 16:39
  • 来源:中国猪业

在7月4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表示,对于疫情瞒报,坚决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符合实际的举报,不管是不是非洲猪瘟,只要发生了生猪的异常死亡,大家都可以举报。

据农业农村部、各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及网络检索整理了非洲猪瘟举报相关电话:

农业农村部

非洲猪瘟举报电话:010—59194768

东北地区

1、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电话:0451—82388110

2、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政务公开服务电话:0431—87905755、88906450

3、辽宁省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电话:024—88420057

华北地区

1、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010— 60275629

2、天津市农牧业质量监管处电话:022—28303543;屠宰行业管理处022—28301388、28301766

3、山西太原非洲猪瘟疫情线索举报电话:0351—6638656

4、内蒙古自治区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电话:12396、12316、0471—6652262

5、河北省农业农村厅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0311—86256757

华中地区

1、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电话:0371—65778901;河南省畜牧局电话:0371—65778800

2、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电话:027—87817162

3、湖南省兽医局电话:0731-85518938;湖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0731—85995145

华东地区

1、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务投诉电话:021—23113063

2、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举报电话:0551—62611635

3、山东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举报电话:0531—87198900

4、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防疫举报电话:025—86263942、86263363、86263647

5、江西畜牧兽医局电话:0791—88859709

6、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0591—87857110;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0591-87855739;福建省边际动物防疫监督总站:0591—87811097

7、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0571—86757826

华南地区

1、海南省兽医处电话:0898—65231959 、65336636;畜牧业处电话:0898—65338096

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服务热线:020—37288891、37288991

3、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电话:0771—3936175;广西动物防疫所电话:0771—5829779、3947560;广西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电话:0771—5829776

西南地区

1、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电话:028-85068734,85512172

2、云南省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电话:0871-65749513、65100949、65163352

3、西藏自治区动物疫情举报电话:0891-6364692

4、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科电话:0851—84843997 、84840310

5、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23—89133245

西北地区

1、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电话:18092058956

2、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网址:http://nynct.qinghai.gov.cn/sites/MainSite/投诉举报栏

3、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电话:0931—8462612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电话:0991—4641759

5、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951—4107304

 

7月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意见》明确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对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扑杀补助并追究责任。除了违规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不予扑杀补助之外,以下四点也拿不到扑杀补贴。

一、调出或调入生猪不按规定主动报检的。

二、谎报、瞒报、迟报疫情等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的。

三、故意出售、转移以及采用其他方式私自处理发病猪的。

四、不配合落实防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

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在非洲猪瘟防控中,对防疫主体的责任要求是 “七要”、“九必追”。

“七要”是指在责任履行方面要遵守七项要求。

一要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二要履行疫情报告义务。三要落实好消毒制度。四要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五要遵守检疫申报制度。六要遵守引种要求。七要建立养殖档案。

“九必追”是指对发现以下行为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一是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

二是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

三是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四是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

五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匿毁灭调查证据、妨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是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七是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

八是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

九是未经行政许可设立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编辑: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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