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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法院调结一起生猪踢人致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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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06-22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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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笔者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民一庭历经二十多次调解,成功调结一宗因生猪踢人入烫池致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年8月31日3时30分,韶关市民古某到某屠宰厂等候屠宰生猪时,从待领取处进入屠宰车间,将一只刚宰杀而实际未杀死的生猪拖拉至烫猪池时,被此猪踢入烫猪池中。当时,屠宰台附近有负责屠宰、拖拉、烧水的工人,但均未能救援。古某自行从池中爬出,但是已全身多处烫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因全身多处感染、败血症,于9月19日死亡。

古某的妻子、儿、女及母亲,在向某屠宰厂要求赔偿未果后,以古某进厂帮工,该厂对其生命财产安全未履行保障义务为由,诉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厂赔偿抚养费、扶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65647.5元。某屠宰厂则以古某不是帮工,其死亡是自身粗心大意造成的,应自行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浈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34073元。

一审宣判后,某屠宰厂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古某擅自闯入我厂,强行登上屠宰台,被猪踢入水池烫伤造成的伤害,我厂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等为由,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二审中口头答辩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很大,以判决方式结案,难以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为此,承办该案的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不厌其烦的采取当庭调解、庭下调解、面对面调解、背靠背调解等调解方式进行了二十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的真情所感动,自愿达成“上诉人出于人道主义,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款30万元正,双方之后均不得因本案事实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的调解协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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