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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买卖未做成退还货款引争议

  • 点击:
  • 日期:2009-03-30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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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5月27日,陈某向廖某购买生猪,并预付货款12万元。廖某收款后,出具了一张收条给陈某。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第二天在廖某的养猪场提货。

次日,陈某到廖某的猪场看过生猪后,以生猪有病为由,向廖某提出终止买卖关系,并要求退还预付款12万元。5月31日,廖某退还11万元预付款给陈某,尚有1万元未退,并要求陈某退还其出具的12万元收条。陈某只给廖某收条的复印件。廖某未细辨,以为是原件当即撕毁。

之后,陈某持该收条原件,以廖某强行扣留其预付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剩余的1万元预付款。廖某辩称,因陈某违约,双方在协商终止买卖关系时,已达成口头协议,陈某同意他在预付款中扣除1万元作为赔偿经济损失,所以当时只退出 11万元,且退款后,陈某也将“收条”给还他撕毁,他不应再退还这1万元给陈某。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撕毁的虽然是收条复印件,但从其退还预付款11万元给陈某,以及陈某给回收条复印件由廖某当场撕毁的情况看,双方对从预付款12万元中扣除1万元,作为陈某违约赔偿廖某的损失,表明是经过双方口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该口头协议成立有效,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现在陈某反悔无理,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对廖某扣除1万元作为赔偿损失,没有达成口头上的一致意见,该口头协议尚未成立。未经陈某同意,廖某扣留1万元预付款没有合法依据,应如数返还陈某。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须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没有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是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合同均不成立。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而是采取了口头形式,现在双方对口头合同的主要内容说法不一。一方说是双方商定同意扣款1万元作赔偿损失,另一方说是对方未经同意强行扣款。而双方又提不出相应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这里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双方对扣款问题没有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是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另一种是当时已经协商一致,现在陈某反悔不承认,如果是第一种可能,该合同显然不具备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因而合同没有成立;如果是第二种可能,由于现在双方说法不一,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应由廖某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廖某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当时已经协商一致,因此,应认定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双方的口头协议尚未成立。

2、廖某撕毁陈某给回的收条复印件的行为不构成实际履行。在合同法理论上,有合同“因实际履行而成立”之说,所谓实际履行,指一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也接受了对方的实际履行的情况。本案中,陈某给回廖某的是收条复印件而不是原件,如果是给回原件,廖某接受并撕毁了,可以认定是实际履行。实际上廖某撕毁的并非原件,不属于法理上所指的实际履行的情况,故不构成实际履行。这也表明廖某的扣款行为不是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廖某主张陈某同意扣款1万元作为赔偿损失,是经过双方口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其对该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廖某收取陈某预付货款12万元事实清楚,双方在履行买卖生猪合同过程中,已合意解除了该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实际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因此,该案不能认定双方的口头协议成立,廖某应将剩余的预付货款1万元如数返还给陈某。

来源:食品商务网

    (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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