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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屠宰厂应设生猪产品“召回制”

  • 点击:
  • 日期:2011-11-01 14:34
  •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其中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

新的《条例(修订草案)》严格规定了生猪屠宰企业的设立和选址建设条件,屠宰企业的设立除应当符合省市的规划和规定外,还新增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选址建设,并要符合滇池保护相关要求的规定。

负责供应中心城区生猪产品的生猪屠宰厂(场),还须具备有肉品冷却间和专用运载工具,实行封闭式屠宰。

据市商务局局长洪莺介绍,目前实施的《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依照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的。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与上位法相衔接,并根据昆明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实际,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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