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二轮中央储备冻猪肉收储通知,加强冻肉非瘟病毒PCR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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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03-14 14:32
- 来源: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中央储备冻猪肉收储工作的通知》( 商运发[2019]63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中央储备冻猪肉第二次收储(社会代储库)加工入库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合同管理
竞价交易成交即《承储合同》生效。收储竞价交易结束后,成交企业作为承储企业,下载打印3份纸质《承储合同》,承储企业要在纸质《承储合同》中完整、准确填写相关信息,不得遗漏,签字、盖章后立即将3份合同文本邮寄至华商中心肉类储备处。华商中心办理《承储合同》工作联系人:刘肖倩、周朝义;联系电话:010-58930873. 58930862; 华商中心承储合同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12层1202室,邮政编码:100097。
二、严格加工质量
成交企业作为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对加工质量负全部责任,负责储备冻猪肉的采购加工、发运入库等相关工作,并将冻肉入储到本企业的储存冷库进行储存。所采购交储的冻猪肉,必须是交易日以后生产加工的产品,必须屠宰的是国内饲养的生猪,必须是农业产业化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或其所属企业加工的冻猪肉,严禁使用进口猪肉交储;加工中央储备冻猪肉,必须经PCR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经PCR检测为阴性的同批冻猪肉方可进行交储。
三、按时完成入库
承储企业必须在2019年5月14日24时前,将冻猪肉保质保量全部入储到本企业的储存冷库。承储企业要切实负起初检责任。交储的冻猪肉运达储存冷库后,承储企业须安排专人立即初检,填制《2019年中央储备冻猪肉第二次收储入库初检情况表》(附件1)并签字确认,初检情况表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如发现质量异常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肉品不得入库。承储企业要妥善保管相关凭据凭证以备查用。严禁承储企业与加工企业进行串通将不合格肉品入库。
承储企业在规定交储时间内完成入库后,要及时按标的向公检单位申请公检,公检合格和非洲猪瘟PCR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冻猪肉,方可作为中央储备肉正式入库,华商中心开具《中央储备肉入库单》;
特此通知。
2019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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