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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动监所:不符合这些条件的生猪不让进广西

  • 点击:
  • 日期:2019-04-01 11:25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猪生猪产品调运监管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34号)要求,我区决定对跨省供桂生猪及其产品实行“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凡是从外省调运继续饲养商品仔猪屠宰用肥猪和生猪产品进入广西的,调运人(畜、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如实填写并取得《广西跨省调入生猪和生猪产品“点对点”调运登记表》后,方可将生猪和生猪产品调入广西。从外省调运种猪及其胚胎、精液,应按照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取得《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方可引进。

外省供桂继续饲养商品仔猪,只能从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输出地养殖场“点对点”调运至输入地养殖场(户)。外省供桂屠宰肥猪,只能“点对点”调运至生猪定点屠宰场。外省供桂生猪产品,只能来自取得代码为A开头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者食品专业经营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以备案调运。

为使各省生猪及其产品顺利入桂,特商请协助做好供桂生猪及其产品“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告知,并请在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环节严格把关。未能提供《广西跨省调入生猪和生猪产品“点对点”调运登记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或货主(畜主)申报检疫时申报的生猪用途、输出地、到达地等信息与前述登记表、审批表不一致的,不予对拟调往我区的生猪及其产品出具检疫证明。

特此致函,支持为盼。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编辑: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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