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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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01-05 18:19
- 来源:未知
专栏2各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套比例参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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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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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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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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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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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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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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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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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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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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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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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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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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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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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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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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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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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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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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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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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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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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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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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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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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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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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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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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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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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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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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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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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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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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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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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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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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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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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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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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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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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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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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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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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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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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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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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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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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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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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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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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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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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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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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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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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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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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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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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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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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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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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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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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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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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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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重点
(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依据各地畜禽养殖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环境承载能力、规模化养殖单元生产水平,以及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区域分布范围,确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山东、黑龙江、河北、辽宁、河南、内蒙古、湖南、四川、吉林、广东、安徽、江苏、湖北、江西、山西、云南等16个省(区)‘和其他省区的畜禽养殖大县(市、区)。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单元
依据畜禽养殖总量、畜禽养殖单元数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养殖单元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域。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和标准
1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制度建设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尽快颁布实施,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基础。
加快地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制度建设。根据国家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各地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推动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职责分工、管理措施等。
2、研究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策措施
制定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各地要出台针对商品沼气设施建设、有机肥生产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的信贷、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对采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生态养殖等清洁生产技术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施补贴。
研究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补偿措施。各地要重点围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制定并落实因划定禁养区导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和关闭经济损失的补偿措施,明确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等。
3、制修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标准体系。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畜禽养殖生产环境安全控制标准,严格控制饲料中抗生素、激素、铜、锌, 以及铬、砷等重金属物质使用量。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监测技术标准体系。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组织制订地方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修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畜禽养殖环境监测、废弃物综合利用、沼液沼渣利用等技术规范,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技术文件。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技术政策。
(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
1、建立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核算体系
各地要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做好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工作。依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要求,开展本地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并做好核算工作。抓紧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的监测、统计、考核体系,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2、科学制定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方案
各地要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要求,制定减排实施计划,明确减排项目清单,层层落实减排任务,列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项目必须按期完成,确保减排目标实现。要在实地调查、监测验证和试验研究基础上,选取适合本地的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技术。
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采用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有机肥生产、污水资源化利用全过程控制的减排措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积极采取干清粪等有效方式减少污水产生量; 引导畜禽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发展,逐步实现畜禽散养密集区域的养殖废弃物统一收集、统一处理。
3、加强减排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
各地按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套比例目标要求(专栏2),统筹安排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建立畜禽养殖污染减排设施长效管理制度,保障设施运行经费,加快建立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积极推动设施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加强减排设施的日常督查、定期核查、随机抽查,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和减排效果。
(三)强化分区分类管理和源头控制
1、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2015年年前,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辖区的禁养区划定方案,认真组织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2013年年前,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和区域范围内的县(市、区)要率先完成禁养区的划定。
各地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各地要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环境综合整治,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违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在编制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养区的环境监督执法工作。
2、实行畜禽养殖污染分类管控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养殖场(小区)周边消纳土地充足的,积极倡导“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理念,通过自行配套土地或者签订消纳利用协议等方式,采取堆沤、沼气处理、生产有机肥等措施,将粪污处理后就近还田利用;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要强化工程处理措施,粪污应优先进行干湿分离,固体部分用于有机肥生产,液体部分综合利用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具体采用的综合治理措施和相关要求,应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有关内容实施)。畜禽养殖粪污还田利用,应执行《农田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减少和防范可能的环境风险。
散养密集区域要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养殖专业户要适度集约化经营,逐步推行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对于短期内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养殖户,通过建设小型沼气和堆肥设施等措施,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
3、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头控制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地要依法开展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符合区域环境功能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措施,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严格项目验收,确保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效果。
加强畜禽养殖业生产过程环境管理。各地要加强饲料生产和使用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饲料卫生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饲料中抗生素,防止铜、锌、砷等超标。
(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和推广
1、加强实用技术研发、筛选与示范
研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通过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技术研发予以支持,重点研发高效堆肥技术、废弃物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脱除技术、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技术、废弃物利用环境风险防控技术等。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筛选和评估。积极探索和总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模式,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储备库。研究制定技术评估方案,组织科研单位和专家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经济可行性、环境效益等开展评估,制定实用技术目录,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发布。
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示范工程。 “十二五’’期间,针对不同自然环境、养殖规模、养殖品种、养殖方式等,结合国家重大科研专项和中央财政有关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选取典型区域,集成示范一批低建设成本、低运行费用、易于管理维护的实用技术模式。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示范点。通过试点示范,摸索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模式,总结经验,为大范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基础。
2、建立技术推广与服务体系
选取具备研究基础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区域性或省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构建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平台,及时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信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技下乡活动,推动环保、农业等科研机构与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一对一”技术帮扶。各地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家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专家咨询、技术人员培训等活动。
(五)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
1、完善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体系
提升县级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能力。各地要根据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工作需要,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等要求,在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常规指标监测基础上,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仪器设备,加强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全面提高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工作水平。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将纳入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范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列入日常监督性监测范围,鼓励安装污水排放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实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
2、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督执法
加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畜禽养殖污染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等要求,增配畜禽养殖污染监督执法所需的快速采样、取证等现场执法装备,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以及在禁养区内擅自建设养殖场(小区)等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执法工作,利用“畜禽养殖场(小区)专项执法系统”提高执法效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进一步加大对畜禽养殖业环保督察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畜禽养殖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形成多部门监管合力。
3、提升畜禽养殖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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