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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养猪场不能随便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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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8-11-1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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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付卫星土地检查,南粤大地掀起了一股强拆“违章建筑”潮,钩机在佛山、惠州、中山等地频繁地舞动着大爪,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股热潮中,养殖业成为“重灾区”。

在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的名义下,国务院去年8月2日发布的鼓励发展养猪业的政策受到强烈冲击,一个个养猪场被强行拆除。对此,法律专家表示,养殖业属于大农业,拆除建于耕地上的养猪场,本身其合理性就值得质疑,而且强制拆除是一种野蛮执法,完全不符合国际原则。


农业用地包括养殖

“建设在农田上的养猪场不能随便拆,因为养殖业也属于大农业的范畴。”针对广东大批养猪场正在面临被拆除的风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陈小君表示不解。陈小君认为养猪场不同于其他建筑,它可以看作是农地建设,这应该是被允许的。

“耕地可以用来发展养殖业,但必须有一定限制。”陈小君强调,政府应该允许在耕地上从事养殖业,但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如果所有耕地都被用来发展养殖业,就会影响纯农业的收入。因此,需要对村集体进行约束,即将耕地转为从事养殖业的面积控制在一定比例内,要有一个节度。

对此,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陈建全律师持同样观点。他表示,在耕地上圈养猪,可以看作是农业产业化的一种形式,以保护耕地为由进行拆除,其合理性值得推敲。如果不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将部分耕地用来从事养殖业,这是完全允许的。

执法应向国际看齐

在此次强拆风暴中,行政部门完全没有给予养殖户一定的自拆时间,导致养殖户损失惨重。陈小君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公权介入强行拆除养猪场,这是非常不可取的一种做法。她表示,政府强拆养猪场,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很可能会引起诉讼行为。因为养殖户和村集体签订了合同,而且并没有改变农田的农业用地性质。

陈建全则从国际通用原则方面进行了分析。他表示,按照国际上通用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只要养殖户是经过农业部门许可从事养殖,或者这种养殖行为在当地已经形成一种惯例,那么即使养殖户存在一些程序上不合法的地方,也应该对其利益进行保护。如果将其猪场强行拆除,就必须给予一定补偿。

“我国的立法还不健全,法治比较野蛮。”陈建全表示,即使是拆除违章建筑,也应该有一个程序和时间限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行政比例原则,行政部门应该选择一种行政成本相对较低的执法手段,强制拆除猪场严重损害了养殖户的利益,其执法成本过高,是不可取的。

据记者了解,在对待养殖业这一问题上,与广东只是一拆了之且无任何补偿相比,香港显得十分人性化。它是通过推行养殖业“自愿交牌计划”,由立法会拨款,收回猪农牌照,将养殖业引入更加适合发展的地区。

来源:nfn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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