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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购贩卖瘟猪面临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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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8-03-1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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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不知道,就因为这 38.5公斤的小猪,我犯法了!” 11日,因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刘某被顺城区人民法院正式逮捕。

据了解,刘某于去年 9月 13日晚 8时许,携带一头 38.5公斤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的小猪,到顺城区抚顺城街兰某家中,兰某在明知该猪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的情况下,以 180元的价格买下,把该猪分解后掺杂在正常的猪肉中,欲第二天到市场出售。当晚,根据群众举报的执法人员将该猪肉收缴。后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掺杂在正常猪肉中的这块猪肉中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变异株病毒基因检验为阳性。

当法官问及刘某明知是瘟猪肉还销售时,长期经营猪肉生意的刘某辩称,是因为运输途中车子来回晃动,该猪被挤压踩踏所以身上出现异常变化。可面对法官“当时猪肉的市价是(每 0.5公斤)六七元左右,而你为什么只花了不到 3元就购买到了”的问题时,刘某无言以对……

据了解,刘某与兰某此前已经接受了罚款处理,并被取保候审。不过,顺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认为刘某与兰某不只一次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可对刘某与兰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庭审当天,兰某因在外地未到庭审现场,法院给兰某一个星期的时间到法院接受审诉,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兰某未到,法院将与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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