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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章“承包”给老板 一兽医站长被判两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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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8-03-24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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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过菜市场买肉的人都知道,判断“放心肉”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看猪肉、牛肉上有没有检疫部门盖的红色方条印章。大概没有人想到,就是这个“放心肉”印章,也有人敢没经过检疫就自己盖上去。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渔牧兽医站站长姚某,将这枚印章交给一名个体老板后,导致该镇的私宰肉长期合法上市。

奇:老板代替政府执法

朝阳市场是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惟一的农贸市场。奇怪的是,案发前的多年来,在市场里代表政府部门执法的,却是个体老板陆某。

陆某是信都镇人,从1997年开始,他就在镇上的一个食品厂开设屠宰场。每杀一头猪,相关的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税费为地税、国税、工商管理费、动物检验检疫费、市场服务费。这些费用本该由职能部门收取,但都委托给陆某代收。

到2003年,陆某的屠宰场停业了,他转而承包了朝阳市场。信都镇没有定点屠宰场后,上市的猪肉检疫就设在市场一个办公室里。代替政府部门收取各种税费的,仍然是陆某。

在陆某的记忆里,从1997年到2002年这段时间,上市的猪肉要检疫时,会有信都镇渔牧兽医站的检疫人员到场检验,对猪肉的要求也比较严格,一定要猪体完整、内脏齐全,检疫过后才盖上“广西肉类验讫”印章。猪肉凭着这章才能合法上市。

陆某说,2002年后,检疫人员到场后,一般是“直接在猪肉上盖印”。2004年开始,因为检疫人员没有卖猪肉的人起得早,“他们直接把印章交给我们了”。

怪:“放心肉”印章随便盖

没有执法部门到场,陆某这个“代言人”既没资格,也没办法对猪肉进行检验检疫,更无法对其他私宰肉者“执法”。

按照规定,检疫章是不能由不具有检疫资格的人打印的,可在朝阳市场里,陆某等人在无法检疫的情况下,只要谁交费,就给谁打上“放心肉的”检疫印。其余屠户,连章也不打就把猪肉卖掉了。

2005年1月份开始,陆某正式拿到了“放心肉”的检验章。姚某也把检疫费的收取承包给陆某。同年4月1日,陆某将朝阳市场承包给曾帮他打工的何某,“广西肉类验讫”印章,又落在何某手里。

由于检疫费承包给陆某,只要有利润的空间,陆某、何某就可以自行调低费用。这个自主权,让在信都设立的合法屠宰场受到严重冲击。

信都镇官潭家畜定点屠宰场是在2006年1月份开始成立的。按规定,全镇的生猪都要在这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可由于朝阳市场里可以随时“打印”上市,费用又低,没有屠户愿意多花钱去定点屠宰。这家屠宰场刚开张不久就停业了。

2007年1月份,官潭家畜定点屠宰场再度开业,仍然竞争不过非法盖印的朝阳市场,开业不久又再度停业。

据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查实,2005年1月至2007年4月,姚某“下放”检疫章后,信都群众长期吃不上“放心肉”,造成朝阳市场存在严重的乱收费现象。

叹:肥了老板瘦了财政

象征着检验检疫执法权的印章,落在了私人老板手里,结果是“肥了老板瘦了财政”。

在朝阳市场做杀猪生意10多年的一名屠户说,朝阳市场总共有66张猪肉台,每天约有40头猪出卖,每逢圩日有70头猪左右,过年的时候,每天约有150头猪左右。每头猪收取的检疫费为5元。

姚某落网后承认,从2005年至案发的2007年4月,朝阳市场“平均每天上市的猪肉,有50到60头左右”。可这段时间,陆某只上交过600头猪的检疫费。这意味着一年里,实际只收得几天的检疫费。姚某对检察官交代时也说:“那么多年,有几十万元流失了。”

手里把握着检疫章和收费权,陆某等人有时连兽医站的检疫人员也不放在眼里。有一次,兽医站的一名检疫员在朝阳市场里,发现一头不合格的死牛,检疫员不准出卖牛肉,结果被市场管理人员威胁要用刀砍人。

据陆某等人交代,发现死猪或者是病情猪时,朝阳市场的管理人员,会电话通知检疫人员。可这名检疫员说,在该市场里,实际上被检疫出不合格的肉还不少。

惜:站长不听职工忠告

姚某将检疫章交给私人使用,也不是没有人提出过意见。站里的一名检疫员发现,自己要用检疫章,竟然要从承包收费人手上拿,就多次向站长姚某提意见,可没有得到采纳。

官潭家畜定点屠宰场第一次开业时,需要用到检疫章,姚某向陆某追回印章,用了3天后,又把印章交给陆某。在屠宰场第二次试业时,姚某又去追章,陆某却拒绝交出来。开业那天,还是八步区畜牧局监督所拿来检疫章“救场”。2007年4月25日,八步区畜牧局责令姚某追回检疫章。在陆某避而不见的情况下,直到姚某到派出所报案,陆某才交出检疫章。八步区畜牧局随后撤了姚某站长职务。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07年5月22日,姚某被八步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贪污罪提起公诉。今年1月3日,八步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姚某确有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但检察机关指控的玩忽职守罪不成立。法院只认定姚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一审判决生效后,八步区检察院提请抗诉,贺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3月13日,贺州市检察院收到了贺州市中级法院送达的终审判决书,中院撤销了八步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姚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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