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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东莞以环保为由禁止养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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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7-12-08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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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12月以来,广东的猪肉价格大幅度上涨,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回落和稳定后,今年11月猪肉零售价再次攀升最高价,广州市肉菜市场的带皮肉从每市斤6元涨至13元,瘦肉由每市斤9.5元涨至16元。

与此同时,广东省东莞市日前传出消息,东莞市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养猪。这一消息立即引起了高度关注,被社会各界广泛议论,有专家对东莞市禁止养猪的合法性和把“养猪业是城市的主要污染源”作为禁止养猪的理由提出了质疑。

质疑一:养猪业成为城市主要污染源了吗

日前,东莞市政府有关领导称,东莞仅现有75万头生猪带来的污染排放量,就相当于450万人口的污染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达到1.8万吨/年,若要有效削减,相当于要新建一座日处理13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才能有效净化处理。鉴于养猪业已成为城市的主要污染源,东莞市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养猪。

在东莞采访时有部分生猪养殖户告诉记者,在东莞的生猪养殖户中,确实存在一些乱排污染物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多数是一些小型和无证非法养殖户。这并不是全部养殖户的行为,如他们的养殖场很偏僻,离东莞市区有几十公里,附近又没有河流,污水又都排到了自家承包的鱼塘里,并不会对水源造成污染。养殖场里设置了污水固体分离机,将猪粪提取出来,卖给农民种水果,就算有猪病死都是焚化处理的,根本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他们对政府禁止养猪不能理解。

他们还告诉记者,他们在前段时间就得到政府将要禁止养猪的消息,提前在惠州等地寻觅合适的地方。可惜一直没有找到。因为广东不少地方都开始禁止和限制养猪了,一些以前在东莞养猪的朋友将养猪场搬迁到了增城、阳江,却也遭遇跟东莞一样的政策困境。

质疑二:禁养是不是要腾出猪场搞土地开发

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在目前猪肉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某些地方的政府反而禁止养猪和让养猪场搬迁其实另有原因。现在随着经济发展,许多城市的土地越来越紧缺,土地的经济价值也越来越高。相比之下,养猪行业所占用的土地又相当大,对当地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不高,因此,许地方开始让养猪场搬迁,从而腾出土地好让给一些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来发展,为的是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最近发生在韶关市新丰县的一起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2006年,由于东莞市开始清理猪场,东莞市某公司将养猪场搬到了新丰县,这次搬迁还是两地政府协商的结果。猪场成为东莞市“菜篮子工程”和生猪绿色生产基地,对东莞市1200万人吃上“放心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东莞市政府在该公司搬迁后一直对其进行补贴,新丰也希望该公司带动附近农民养猪。但就在最近,新丰县有关部门要求这个猪场搬迁,原因是该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企业又看中了猪场这块地,因此当地政府要刚建好不久的猪场搬走。

据记者了解,政府对养猪行业的禁止,不单单是东莞市,在此之前,广东的部分地区已经开始采取不同的形式禁养了。今年8月,广州市荔湾区的养猪户就收到了荔湾区政府《关于限期整治饲养生猪场的通告》,通告以“为改善市容市貌”为理由禁止和限制养猪。

同样,广东省惠州市的养猪户也遭遇了“禁养令”。今年7月中旬开始,该市惠阳区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清理整治养猪场的行动,全区在短短的11天里共关闭养猪场近630家。

质疑三:禁养是否合法

有市民认为,地方政府禁止一个合法行业的存在,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东莞市民罗先生表示,污染原因根本不是禁止的理由。如果这个理由可以成立,那么对其它禽畜的养殖一样要禁止。

另有市民认为,就算养猪行业有环境污染,政府可以加大对污染的监控和管理,可以让养猪场实行生态养殖,而不应该采取禁止养猪这种“一刀切”的方式,这种方式让政府有“简单管理”和逃避责任的嫌疑。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对待政府因为环境问题而禁止养猪这一问题,需要把治理养猪业的污染力度,同治理企业污染的力度进行比较,才能确定当地政府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从治理环境的角度看,养猪业存在污染当然要治理,但将治理策略合理性联合起来分析,如果养猪业并非当地城市污染的主要来源,那么如此大张旗鼓的治理行动,不仅有舍本逐末的倾向,甚至会给人以牺牲农业保工业发展、是在地方利益驱使下产生的政策等嫌疑。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向媒体表示,如果东莞的养殖户触犯了相关的环保条例,政府可以依法行政,给予处罚。现在东莞决定2009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一律不能养猪,这一做法如果没有相关的法规支持,这种“禁养”是不合适的,是政府偷懒的办法。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爱斌表示,减少养殖业污染并非只有禁止养猪这一条路可走,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也很多,比如将畜禽粪便用来生产有机肥,或与发展沼气结合起来用等,这些都已被西方发达国家证明为切实可行的路子。如果一说有污染就要禁止,那么对养鸡业、餐饮业都要禁止,这显然不行。同时,《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写得明明白白:“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那么,地方政府的这种“禁养令”就和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产生了抵触,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来源:法制网

    (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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