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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猪收费新规出台

  • 点击:
  • 日期:2007-09-21 18:03
  • 来源:

获悉,为切实减轻养猪户、生猪经营者负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取消了在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环节收取的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等9种收费。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8]55号)停止执行。

规范两大项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目前我省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除此以外,一律禁止其他收费。

据了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动物防疫费(预防注射、驱虫、药浴),标准为0.8-1元/头·份·次;动物检疫费(活猪产地检疫),标准为2元/头;动物产品检疫费(生猪屠宰检疫费),标准为3元/头;集贸市场管理费[范围为县(市)及县(市)以上城区内开设的农贸市场专门从事生猪肉销售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标准为6元/头。涉及生猪饲养和屠宰时的排污费,农民零星饲养和屠宰免收。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骟割服务费、运载工具消毒费、圈舍消毒费、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费以及消毒处理费、仓储、销售摊位消毒费、屠宰环节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等。其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范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生猪收费须全面公示

该通知明确取消了生猪产销环节中的9项收费。通知规定,取消在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环节收取的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生产技术改进费、产地出境检疫费、产地出境消毒费、重大疫病防治劳务费等收费项目,停止对农民生猪的饲养、屠宰环节和生猪(活猪)交易市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通知还要求各地实行生猪收费全面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征收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收费性质、投诉电话等。收费单位不按公示内容收费的,农民或生猪饲养、屠宰等其他经营者有权拒绝缴纳。

另外,各执收单位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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