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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蓝耳病疫情发布透明 明确信息职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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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7-08-31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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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等四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

发布会上,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表示,关于动物疫病的监测和信息发布的问题,实际上在修订之前的《动物防疫法》中就做了明确的规定。黄建初介绍说,这次《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特别是对于信息发布的一些程序,承担职责的部门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第29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对于外国一些媒体提到的猪蓝耳病疫情的问题,黄建初说,我们已经向农业部作了了解。他们认为对于高致病猪蓝耳病的疫情信息报道一贯是公开、透明的。我国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成员,我们和有关的国际组织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及时向有关组织通报有关的情况,积极地和有关方面进行交流,从农业部掌握的情况来看,他们认为境外媒体对我们这方面疫情发布的情况,没有提出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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