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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局联合召开会议 部署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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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7-09-06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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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于9月5日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工作部署。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是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八大任务之一,国务院明确了这次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是: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清形势,正视问题,多管齐下,切实解决好猪肉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通过专项整治,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全面提升猪肉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和集中整治,强化生猪检疫制度、根除私屠滥宰现象、杜绝非法肉品交易,确保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

――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农业部门负责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商务部门要在做好猪肉专项整治牵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重点组织好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屠宰环节发现的病害肉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

――流通环节要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保证销售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依法查处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加工环节和消费环节要保证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推进加工业、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质检部门负责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对肉食品加工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卫生部门负责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根据长期整治工作目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尤其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并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屠宰环节要重点打击城乡接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社区超市;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

会议要求专项整治工作中,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取缔,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制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不合格猪肉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

会上,各部门明确表示,要急中央之所急,想百姓之所想,制定周密方案,采取果断措施,打好这次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特殊战役,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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