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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农民才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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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5-01-2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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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农民才减负 我们要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关键要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使农民达到小康。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一个重要的措施是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所以要改革税费,减轻农民的负担。 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2000年实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800美元。但这在世界上尚处干中下收入水平,还远没有达到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即达到“全面小康”的目标。因此,我们现在的小康是初级阶段,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在2000年总体实现小康所监测的16项指标中,我国有3个指标没有完成: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66元,实现85%;人均蛋白质日摄入量为73克,实现90%;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基本合格县比重实现80%农村还有3000万贫困人口。从1996年以来各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大体上呈下降趋势,分别为9%、4.3%、 3.8%、2.1%、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是最大群体,所以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关健在农村。只有解决好“三农”问题,建设好广大农村地区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使最大群体的农民实现小康,才是全面的小康。农民收入水平增长缓慢,究其原因,大体上可归结为农业科技水平不高,农业结构不合理,农民的税费负担还比较重。农民要达到小康,减轻农民负担是重要的一环,要切实进行税费改革;而单纯减负,不在提高农民收入增强负担能力上下苦功是难以奏效的,二者要配套进行。 一、努力提高农民收入增强税费负担能力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乡村两级可支配财力明显减少,基层组织运转遇到一定困难,这是单纯改革税费的结果。可见,不仅要进行税费改革,还要想方设法提高农民的收入,增强负担能力,否则农民的负担还有可能提高。我们一方面要完善农财政策,另一方面要完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把农村可持续发展放在首位。 1.农民增收的问题不仅仅是农业自身的问题,国家所推行的与农业、农村、农民相关的政策,对农民收入的增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国以来,每一项政策调整,都给农民的收入带来新一轮的增长。五十年代农村的土改、八十年代初期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八十年代中期的发展乡镇企业、九十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些政策都给农民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入,有些政策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部分农民得以到全国范围寻找适合展示自我能力的发展空间。因此,解决好“三农”问题,政策是关键。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其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都比较大,为了推动农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对农业给予了必要的扶持和保护。例如,美国一方面在国家税收、信贷管理等方面对农业生产者给予优惠,同时还直接通过价格干预、财政补贴等方式保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还通过资金投入保证农业发展的需要,目前美国政府每年的农业预算占美国GDP的27%-30%。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显得无力,如从资金投入来看,尽管我国《农业法》明文规定国家每年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增幅应高于国家经常性收入的增幅,但实际上自1993年以来,除了1994年和1996年,其它年份的国家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幅均低于国家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因此,要完善农财政策,各级财政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农业法》规定的要求,确保财政对“三农”发展投入增加,继续支持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推广、农村的生态建设以及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引入标准文本管理、专家评审和公示制度,确保对“三农”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2.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曾几何时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然而分散的、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严重制约了农民致富奔小康。要使农民致富,从国内国外的实践来看,一个比较好的办法是把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村合作社(不同于建国初期的合作社,是一个新型的经济组织)或农会或公司(以下统称为经济组织),农民可自愿参加这些组织。经济组织是一个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机构。成立经济组织有以下优点:一是可以享受规模经济效益,由于经济组织把农民组织了起来,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根据量大从优原则,可以降低进价),再分给农民,这样可以降低每户农民的生产成本;二是经济组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指导农民从事农业生产,避免盲目生产,尽可能地避免农产品积压卖不出去的情况,农民可以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三是提高农民科学从事农业生产的水平。经济组织可以辅导农业生产技术,解决农民在生产经营科技上的难题,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生产绿色环保农产品,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四是可以消化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需要一批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工人与营销人员,部分解决农民的非农业就业。因此,在农村建立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收入奔小康的一个有效途径。 二、改革税费减轻农民负担 在农民创造的收入中,我们究竟以税费形式征走了多少,这竟是一个不很清楚的问题。朱镕基总理在2002年3月15日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最后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目前从农民的手中收取了300亿元的农业税,600亿元的乡统筹、村提留,再加上乱收费,大约从农民手里一年起码要拿走1200亿元,甚至还要多。”这样一个税费水平,一般要占到农民人均收人的10%左右。鉴于农村的实际税费征收是平均征收的,真正务农的农民承担了更大比例的税费负担。据有关案例调查,个别农户交纳的税费可占到纯收入比重的50%。这种情况当然会引起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制约农村经济发展,不利于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从去年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地区来看,都不同程度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以安徽为例,税费改革效果明显。经过改革,全省农民税费负担由人均98.7元减为83.3元,降低17.6%。如果加上取消的农村教育集资和屠宰税,农民负担减轻25.6%。并且农民与政府的关系逐步改善,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农民主动交税的情况。可见税费改革对农民减负的重要性。 1.减“费”是关键。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农民“费”的负担仍然很重,仅在义务教育方面承担的不合理负担就远远超过对政府部门的不合理负担的数倍。以四川省某一农业大县为例,经过税费改革该县人均减少了30元的对政府部门负担,如果以平均每户5口人来算,每户减少了150元年。而就在该县,现在平均每个小学学生每年的实际交费在700元左右,高出“一费制”标准500多元,相当于一个五口之家全年税费总额的两倍。初中学生每年的实际交费在1000元左右,高出“一费制”标准700元左右,接近一个五口之家全年税费总额的3倍。高中生每年的实际交费在2000元左右,如果再加上每个高中生每年将近2000元左右的生活费。就相当于当地中等收入家庭一年的纯收入。除了教育部门的收费,还有电力部门的农网改造费、乡镇政府的乡道和村道改造费、摊派的报刊征订费等等。所以我们必须要降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把税费改革从政府部门扩大到教育等公共事业部门,把减“费”作为税费改革的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降低农民的“费”的负担。从试点地区税费改革情况来看,还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农民负担减轻的同时,乡村两级可支配财力明显减少,基层组织运转遇到一定困难究其原因笔者以为:一是农业经济发展缓慢,农民的负担减轻了,但是农业结构调整并没有取得可喜的成绩,农业经济相比较而言仍然落后,乡级财政自然就困难了。二是乡级财政供养的人太多,据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分析,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1%,而县乡两级财政供养的人员却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员总数的71%左右,乡镇一级需要农民养活的人员(不含不在编的人员)平均每68个农民就要养活一名干部,机构臃肿给农民造成的负担占农民实际负担的40%左右。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说,乡级财政困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乡级财政供养的人太多,不把乡级财政供养的人数减下来,一时降下来的农民负担迟早会反弹因此,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机构要情简,乡镇能撤并的要撤并。通过改革可以达到以下目的:因供养的人少了不合理的收费自然也就少了,农民的负担自然也就减轻了;机构精简了,可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干部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2. 力求减轻农民“税”的负担。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税,主要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有人提出要取消农业税,笔者以为目前情况,不宜取消农业税虽然每年只有三、四百亿,但它是基层政府的主要财源,并且越不发达地区对农业税的依赖程度越高。我国农业税采取的是“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计税依据是常年产量,因此农民的税收实际负担不重。但农业税在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有不合理的地方,无形中使农民承担了因价格因素所引起的隐性负担。前几年国家几次调高粮食等农产品价格,农业税也相应作了调整,每公斤原粮的农业税调高到1.18元,但近几年市场粮价下跌,国家对粮食的保护价也作了政策性调整,可不少地区农业税并没有随粮食价格的下降而同步调整,仍按原粮每公斤1.18元征收。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适时调整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接受群众的监督,消除不合理的现象,可起到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农业特产税有些地方采取平摊的办法征税,这一做法加重了未经营农业特产户农民的负担。改革的办法是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因为两者的纳税人都是土地的经营者或所有人,按土地的常年产量征农业税、按土地特产征农业特产税,都属于上地税;原来征农业特产税,目的是为了保证农业上地用于粮食作物生产,显然目前已无此必要。这样既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农业特产税的税负高于农业税的税负),又有利于农业特产品的发展,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还可以消除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的现象。改革试点地区,如安徽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对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有些地区取消屠宰税,耕地占用税中计税依据上地面积扣除了乡镇企业占用的面积,对于降低农民的负担都收到较好的效果)。 三、加强监督好事做好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关注“三农”问题,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减轻农民的负担,取得了一定成效。有一些地区还建立了村务公开制度,对于村财务收支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监督作用。要注意的是:1.乡镇的财政收支也要公开,接受农民的监督乡镇的财政收支(特别要注明各项收费情况)要在乡有线广播网公开,同时要把文字资料至少张榜公布到村,以便接受群众的监督。2.农民税费的征收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要让农民知道。依据就是《税法》(主要指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税种)、中央和地方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文件,村及村民小组必须要有上述有关资料(便于农民查询)。要向农民宜传、讲解,使农民知道合理的收费有哪些,则其余的就是不合理的,知道收费的标准是什么,才能比较出哪些收费高了;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这样就能比较出目前的征收是否合法。乡务村务公开,固然可以起到监督作用,但是没有一个比较的依据效果就会大打折扣。3。市县要定期组织人员对乡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村组有关税费资料的到位情况。市县,特别是县要设立举报电话,要让农民有说话的地方。要强化领导责任制,对于政策执行不力或乱收费等问题,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制。要让农民知通对于政府的不作为怎么办、,可以向上一级反映,可诉讼,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落实到实处。税费改革的试点地区,出现的农民负担反弹现象,说明农民对哪些收费是合理合法的、收费的标准是什么不清楚,出现问题解决的渠道是什么不了解造成的。所以要加强监督,让农民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把好事做好,基层组织为农民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真正做一些实事,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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