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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谈判折射我国农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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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5-01-2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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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谈判折射我国农业难题 也许是SARS对世人的影响太深,6月下旬将在埃及召开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小型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列出了公共健康这一议题。 其实,此次会议仍然将重点放在了农产品贸易上,希望借此能打破屡屡不能如期达成协议的农业谈判的僵局。因此,重新回到WTO多边贸易谈判桌前的各成员能否捐弃前嫌,实质性推动WTO贸易协议在农业领域的达成,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这一次是老调重弹无果而终还是各方妥协产生新意? 对中国而言,相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明显的只是将这次谈判视作一次“事件”,他们强调的主要是从谈判的经验所折射出来的中国自己在农业领域的种种问题和薄弱环节。那么在WTO协议的贸易天空下,我们究竟有那些“短板” 需要加长呢? 农产品贸易是WTO多边贸易谈判中矛盾最为复杂的,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谈判难度比任何领域都大。既有出口国与进口国的利益冲突,也有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尖锐矛盾,还有老成员和新成员的分歧。今年3月份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各方更是在农产品关税削减、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三大支柱”议题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在美伊战争期间,WTO更是在农业领域遭受重大挫折,145个会员国在重要的农业谈判中,无法在期限内达成任何共识。而美国认为中国在农产品进出口方面属于贸易壁垒最为严重国家,提起此事,专家认为我们是“有苦说不出”。 面对谈判“有苦说不出” 6月20至22日,WTO多边贸易谈判将在埃及召开一次小型非正式部长级会议。据悉,此会议将就农业、服务以及公共健康等相关议题交流看法,希望借此能对日内瓦谈判有所推动。长期以来,农产品贸易一直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状态中,各种农业补贴、出口补贴泛滥,有形无形的贸易壁垒盛行,严重地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因此,农业谈判被列为WTO新一轮谈判的核心议题而备受世人瞩目。更何况一直以来困难重重、分歧重大的农业谈判使得WTO各成员关系趋于紧张,随着争吵的不断升级,谈判的进展缓慢也越来越严重地威胁到WTO自身在国际贸易领域内的权威性。因此,即使是6月下旬两天的部长级非正式会议,人们也情愿相信:借这个机会可以把关系变僵的各成员重新拉回到谈判桌上,“有事好商量”。 “WTO框架下的农业谈判可以说是异常困难”,国务院发展经济研究中心的有关人士说,“农业本身就是WTO多边贸易谈判中矛盾最复杂的。就WTO成员来说,各国农民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而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农商之间由来已久的收入差距问题,意味着拥有强大惯性的国家补贴政策一时半会还无法找到有效的替代手段。明摆着,你不补贴,农民的收入就得往下掉,就会引发农民的不满,就会涉及国家安定。所以农产品是农业领域的贸易问题,而农业又确实是WTO各成员方最标准的‘政治经济’问题。这里面不仅牵扯到经济,事实上和各国政治的牵涉面更为广泛。在当代,WTO多边贸易谈判中寻求农产品国际贸易合理、可行的制度体系绝不是朝夕间就可以办得到的。” 这番话令人想起2003年3月日内瓦的一幕:WTO农业谈判正在紧张进行,而场外一位韩国议员已绝食多日,以抗议开放农产品市场。后来的结果是此次谈判未能如期达成协议,才没有造成人命事件。 近两年,农产品贸易磨擦更是接连不断、愈演愈烈。日前,欧盟指控澳大利亚农产品进口检疫体系“不公正地保护其本国市场”;美国和加拿大的小麦纠纷也进入了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而美国开列的贸易壁垒最为严重国家的名单上,日本和中国也因为农产品市场开放问题赫然在列。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却不是农业强国,实际上中国不能、也不可能对农业实行高保护、高补贴政策。面对广大的农村地区和巨大的农民人口,这样做付出的代价高昂,结果可能得不偿失。我国农产品贸易问题和其他发达成员有根本区别。按有关专家的说法,就是“中国不是壁垒太严重,而是体制太落后,严重地不适应世界贸易的游戏规则, 所以遭到别人的指责还有苦说不出。” 另一方面,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又使中国农业面临国内国际双重竞争,并出现国内农产品市场国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的新趋势。中国农业在就业、收入压力越来越大,市场化改革远未完成的关键时期,不得不走向国际化阶段。这不仅对农产品以及农业收入、价格、就业产生深刻影响,而且对中国的农业经济体制和政策提出了挑战。事实上中国的贸易体制一直处在一个快速的变革过程当中。而这种变革主要是由政府主导的体制改革来进行的。但直到今天,还远远不适应“WTO的游戏规则”。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对外贸易主要由10到16家外贸公司(FTCS)垄断。它们对不同产品进出口实行外贸专营。计划进口量由特定商品的国内供需之间的计划差额决定,计划者按照进口计划筹措资金决定出口。 FTCS的产品范围对应于负责生产的各专业部门的产品范围。原则上,两者完全受控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委员会。这样一来,中国贸易体制改革前的一个特点是传统贸易政策的工具如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的作用非常有限。因为这一体制对应的是计划经济,以数量决定为基础,而不是以对价格的行为反应为基础,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单纯的统计意义上的指令系统,而不是市场意义上的适配系统。 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的贸易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改革的主要特点是将集中控制于外贸公司的外贸权力分散化。改革采用的方法是否定商品清单法与肯定清单法的结合:政府首先列出一个由指定企业可以进行贸易的商品清单,然后在另一个清单中列出给予一些特定产品贸易权的企业,只有列在这个清单上的企业才能够进行这些特定产品的贸易。随着改革的深入,允许贸易的企业数量和获得贸易权的不同类型的企业数量增加了。 具有贸易权的外贸公司数量显著增加,贸易权也提供给中央政府和地方上控制的外贸公司的分公司。从1984年起,这些贸易公司成为法律上独立的经济实体,现在这种贸易企业是以较严格的商业规则从事经营活动的。在改革开放初期,合资企业和经济特区的企业被给予贸易权,后来,大的生产企业也开始获得外贸经营权。外贸分权的过程是渐进的,这个趋势与商品逐渐不再受进出口计划的约束是一致的。 随着改革的进展,相对于计划价格,市场价格的重要性显著增加了。以国家固定价格销售的零售商品的比例从 1978年的97%下降到了1993年的5%。对农产品而言,尽管一些基础产品(如谷物)仍主要是国家定价,但也仅有10%的总销售是以国家固定价格实现的。 据估计,中国现在有权力进行对外贸易的企业超过20万家,其中绝大部分为三资企业。贸易企业通常限制在允许进行贸易的产品范围之内,但这些企业的商业范围限制实际上是非常自由的。尽管合资和外资企业受制于更严格的产品范围限制,但这些企业的巨大数量意味着相当大一部分企业在中国最重要的产品贸易中都很活跃。因此,愿意进行进出口贸易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将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这些交易。尽管有众多的贸易企业,但许多有权力进行贸易的企业都被严格禁止进行两个商品组的贸易。其中一组属于国家专营,另一组是指定贸易,国家专营体系适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因此毫不奇怪,许多这类产品属于农产品,它们或者是大宗农产品,或者是农业投入品,如化肥。 国家专营贸易尽管符合WTO规则,但如认真考察这种贸易管理手段的绩效,就会发现必须进行改革。国家专营和指定贸易分别占了总进口的11%、7%,二者合计占中国总贸易中非关税壁垒措施所覆盖贸易的一大半。因此,国家专营和指定贸易体制是中国贸易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主要农产品贸易严重依赖国家专营贸易的制度增加了世界上对中国农业贸易体制透明度的强烈关注。 我国贸易体制的另一个特点是自动进口登记体制。它覆盖了羊毛、烟草和棉花及重要的非农产品,如石油、钢铁、铜、有色金属和聚酯。这一制度和其他贸易措施之间有很大的重叠,其中的一些商品也由国家专营覆盖,另一些由指定贸易,还有一些是由配额和许可证约束的。自动进口登记体制并没有列入上述的非关税壁垒,这只是为了统计的需要。 但是,一些官员也把这种手段当做市场需求不足时,确保不导致进口的一种手段。事实上,这样来使用市场需求标准就使得自动进口登记制成为一个严重的不透明的非关税壁垒。 所以,无怪乎其他国家对中国的农产品贸易总是心存疑窦,将之视作严重的贸易壁垒了。但中国的国家专营和指定贸易体制毕竟只是总体制的一小部分,而不是主要的部分。这样一来,我们在遭到指责的时候可当真是‘有苦说不出 ’了。” 除了在WTO多边贸易谈判中要应付种种不利之外,我国农业生产流通、农产品贸易领域内自身也存在重大的缺陷,这就是农业产业组织化程度极低的问题。这在事实上造成了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的低下,农业保护政策的施政载体的缺失以及流通环节的不经济。随着与WTO政策的一步步对接,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在中国表现得空前激烈。制度变革和改进成了我国在农业领域的当务之急。 农业组织缺陷成软肋 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研究所的夏英教授认为,除了贸易体制上的问题,我国农产品贸易的不利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落后的农业组织与制度造成的。 根本就在于,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制度缺陷对农业竞争力的提高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是我国农业缺乏整体竞争力,比较效益低,基础脆弱、后劲不足的根本原因,其负面影响不会因技术水平提高,资金的充裕而缓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夏英认为我国农业组织制度层面上的缺陷是加入WTO中国农业面临的最大挑战。 加入WTO以后,中国农业的市场竞争不再仅仅发生于国内同质同构的小农户之间,而且也扩展到与国外强大的对手间的竞争。这就是单家独户的中国农户与有合作社和发达的服务体系支持的规模化农场、跨国公司(企业)、农业综合企业、合作社联盟、非政府的行业协会组织,乃至由农产品出口国组织成的凯恩斯集团等等之间展开竞争,其力量之悬殊、竞争之一边倒的情形空前彰显中国分散的小规模农户自身的不经济性。总之,组织化程度极低,几乎没有竞争的组织优势,使得我国在竞争的起点上就已经处在非常不利的地位了。 比如,从市场法人主体结构来看,按WTO框架要求,从提高组织效率的设计出发,各国进出口贸易要有非公有的农业组织的进入。而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仍以国有农业企业为主体,非公有经济进入相当少。况且我国农村非公有的农业企业基本是个体工商户,实力弱、规模小,尚不具备参与国际贸易的能力。然而,更为严峻的是中国私营企 业(包括农业企业)对加入WTO后的变局还是没有准备。最近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和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公布的第四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说明:“把谁看成是自己的主要对手”仅有12.7%和7.5 %的企业认为是“三资 ”企业和国外产品;而对于“如何估计我国入世后的局面”,调查结果显示,只有7.5%的企业考虑到外国产品大量涌 进,可能会给自己的企业带来不利影响,10%的企业根本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多数企业表示说不清。由此可见,我国农业单位对于进入国际市场的经验和准备也极为薄弱,对新的游戏规则的变化尚不适应,且很少有准备。 农业产业组织制度的缺陷还使我国农业政策缺少实施“绿箱政策”的施政载体。加入WTO以后,各成员受到 WTO农业协议框架的约束,我国农业宏观政策要从改革以来以调控价格为主转而实行“绿箱政策”,而 “绿箱政策”的内容一般以政府服务、粮食安全、农业环保等为主要内容,实施这些政策必须依靠位于政府与农户间的过渡性组织载体来进行。直到现在,由于我国目前的农业产业组织结构以政府———农户的两极结构为主,在政府和农户之间缺少非垄断性的各类服务组织、非政府组织(如行业协会)、农民的自发组织,因此承载组织缺位的问题随之暴露出来。所以结果往往是在WTO的谈判桌上,中国谈判专家艰苦备至、费了很大劲争取来的“绿箱政策”要么在具体实施这些政策时落不到实处,要么根本找不到施政的载体。这样的结果是对我国明显有利的WTO 条款由于组织载体的缺位,使其成了空文;而我们习惯运用的政府行为却又由于缺乏透明度而备受指责。可见,在加入WTO以后的贸易政策对接过程中,我国不具备施政的承载体是农产品贸易面临的又一挑战。 从种种迹象看,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已有新的贸易保护形式出现。目前,发达国家往往借助人们对绿色食品需求的增长和对持续农业发展的要求,把所谓环保例外权作为实行新的隐蔽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形式—— —绿色壁垒的工具来加以利用。壁垒类型包括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环境卫生与动植物检疫制度、绿色补贴等。为实施这种贸易保护,西方发达国家的各类行业协会和民间环保组织以及其他非政府机构起到了重要作用。比方,在国际贸易活动或谈判中,来自行业利益集团的压力可为政府提供重要的谈判筹码,借以共同对外,争取最大的利益,这业已成为W TO多边贸易谈判中的一种重要谈判技巧。这使我们看到,一方面,WTO框架事实上并非纯而又纯的完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制,加入WTO并不意味着中国农业必须实行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在产业发展中起到了政府难以起或不好出面起的作用。显然,农业产业组织制度的缺陷,使我国农业组织尚未形成以行业组织管理为后盾的与新的贸易保护形式相抗衡的力量。与其他成员相比,我国农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尚不健全,且未与国际接轨,同时行业组织又极为薄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已成为影响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原因。此外,行业组织和协会的弱小也导致 WTO多边贸易谈判中中国政府“孤军奋战”的境况,不仅不利于更充分地争取有利于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条件,而且导致其他成员对我们“过多的政府行为”的疑虑。 目前,对于我国农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极为不利的是多部门条块分割的农业管理体制,它将农业的产供销、农业与相关产业人为地分离开来,妨碍农业产业化经营,损失了农业的比较利益,同时也加大了政府管理农业的成本,我国目前这样一种农业管理体制显然是不适应农业经贸国际化和加入WTO的要求。 2001年,从美国西海岸运到中国每吨大豆的运费大约为150~180元;同一时期从黑龙江运到上海和广州,则分别需要260元和300元。2002年,在取消大豆铁路运输建设费以后,每吨大豆从黑龙江运到广州仍需要180元。因此,尽管黑龙江产大豆每公斤的生产成本要比美国低40%左右,但从产地到销地仅运费一项就使大豆批发价格高出农民出售价格的20%。现在,我国的大豆进口量与国产大豆等量持平,进口大豆对国产豆的压力且越来越大。分散零碎的物流必然导致流通领域的高额费用,这种不经济性源于中国农业组织化程度极低的现状,其直接结果就是降低了中国农产品的竞争优势。加入WTO以后,要求政府加快转变职能的步伐,不仅要继续从一些竞争性领域退出,而且农业宏观管理政策要透明,工作要高效,从而有效地解决农业宏观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匹配问题。 我国的贸易体制进行改革以来,由于我国农业产业组织制度自身的种种缺陷,出现了一系列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问题,而且一直没有真正得到解决。 随着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过程,这一问题将暴露的更为突出。与此同时,加入世贸组织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历史机遇,创造了十分有利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外部环境条件。从基本国情出发,立足于对我国农民合理利益的保护,积极改进我国农业组织资源配置和进行新一轮制度创新,是应对入世挑战的必由选择。这一点可能是我们必须在WTO多边贸易谈判之外应当大力推进发展的重要工作。 由于农业关系到大多数国家的粮食安全、农民收入、环境保护等战略问题,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农业更是个敏感的政治问题,因此,各国都对农业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在中国,农业保护不仅仅是在符合WTO 规则的前提下发展农产品贸易,而且对我国“三农”问题的逐步解决既有现实的利益,也有深远的意义。但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在这方面所取 得的成效还不很理想。 农业补贴亟需转变方向 目前,WTO《农业协议》允许成员对农业的补贴一般分为三类:“ 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绿箱”政策指的是那些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并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成员方无须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共有12项。我国现已使用的“绿箱”政策有6项,分别是政府一般服务支出、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国内粮食援助补贴、自然灾害救济支出、农业环境保护补贴、落后地区援助补贴。其余未能实地运用的6项政策,最重要的原因便是施政载体的缺失。“黄箱”政策是指那些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妨碍农产品自由贸易的政策措施,包括对种子、化肥、灌溉等农业投入品的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通常用综合支持量来衡量“黄箱”政策的大小,允许发达国家对农业的“ 黄箱”补贴占农业产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中国特别一些,为 8.5%。我国农业补贴中的“黄箱”补贴支出目前主要包括:一是价格支持措施,即粮棉保护收购价格,二是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另外还有“ 蓝箱”政策,是指对一些与限制生产计划相关,不计入综合支持量的补贴,成员方不须承担削减义务。我国因目前还是“吃饭农业”,且不具备补偿限制生产的财政支付能力,总体上财力有限,因此还没有实施这类政策。 今年3月份召开的“两会”上,中国的决策层表达了启动农村消费,扩大内需基础的意愿。就此,南京农业大学的钟甫宁认为:我国运用世贸组织关于农业补贴的政策来加快农业发展,核心必然在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实现农业补贴重点从农产品流通领域向农业生产领域、从支持农业产量增长向支持农民收入增长的转移。 那么以前,我国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的政策有效性如何呢?还在2002年,当时的财政部长项怀诚作过这样的报告:中央财政增加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支出49亿元,中央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达到173 亿元,占包干总额的57%。显然,按这个数字计算,2001年中央和地方补贴到粮食上的钱有300多亿。以粮食主产区有1亿农户计算,相当于每户享受财政补贴300元。现实的情况却是在优惠政策的补贴下,农民种地不赚钱甚至亏本。那么,国家投入的那笔补贴到哪里去了?这一事例后来在为学术界和传媒界长期议论不休的一个话题。并且由此“粮改难” 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事实上这个问题同样涉及农业领域的组织制度的缺陷;同样与施政载体的缺位相关。 除此以外,有专家人士认为根据WTO关于农业补贴政策的规定,当前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使用中还存在其他一些突出的问题:补贴政策利用得还不充分,在“绿箱”政策中,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不挂钩的收入支持、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的政府资金补贴、通过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后来结构调整援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等6项补贴政策尚未使用,还有较大余地;同时,现有的“绿箱”政策中,一些并没有用在农业生产发展上,比如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中,大部分用于大江大河、城市防洪等。“黄箱”政策利用也不充分,特定产品的支持力度更低。按我国承诺综合支持量8. 5%计算,我国用于“黄箱”政策的支持还有相当的空间。补贴重点不够明确。表现在对农业生产和流通进行多环节、多类别的补贴,几乎覆盖到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全过程,补贴面广、补贴分散,针对性不够,而且带有短期化的倾向。管理体制运行不畅,补贴效率不高。有关农业补贴的政策,分别掌握在财政、农业、外贸、粮食、民政和银行等部门,因政出多门,协调困难,降低了农业补贴的效率。重流通环节补贴,轻视生产环节补贴。多年以来,国家为了保证城乡居民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应,给予了粮食等主要农产品购销差价以大量的补贴,由于财力有限,这就相应地减少了对生产环节的补贴,影响到农产品竞争力的提高。 面对上述情况,以及加入世贸后加快农业发展和现代化的要求,总的来看,运用农业补贴政策保护和支持我国农业发展的核心,是要围绕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业的投入结构,农业补贴的重点要从农产品流通领域向农业生产领域转移,从支持农业产量增长向支持农民收入增长转移。 我国现行的农业管理体制中,补贴分散在不同的部门管理,农产品产销之间、内外贸之间、产学研之间、生产与投资管理之间相互脱节,以致管生产的不关心贸易,管贸易的不管国内市场,补贴政策的效果难以集中体现和发挥出来。加入WTO后,由于WTO对农业的补贴有了明确的限制,如果再继续分散下去,必然要影响到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的效果。因此要建立统一管理下的灵活农业补贴政策机制,调整和优化对农业支持的管理体制和支持结构。要根据WTO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现行的农业补贴政策进行全面的清理,明确哪些是继续保留的,哪些是逐步取消的,哪些是要增加的,哪些是要集中的,哪些是要分散的,哪些是要调整使用方向的。要加强对农业补贴的统一管理,围绕农业补贴总的政策目标,综合制定统一的补贴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并协调组织实施。比如WTO 允许的12项“绿箱”政策补贴已经使用的6项中,除要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科研推广、病虫害防治、生态建设等一般政府服务支出外,还要对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粮食援助补贴、环境保护补贴等要进行综合统筹。尚未使用的6项,要研究如何启动使用;承诺进行削减的“黄箱”政策如何发挥最大的效用;制定和出台对农业补贴和支持的法律法规,将各级政府对农业支持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和管理体制作出明确的规范。 现在农产品贸易补贴资金的低效能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因此,突出重点,提高资金补贴效益是当务之急,以期能让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钟甫宁建议根据国内外农产品的最新竞争态势,重点补贴优质化、专用化农产品、绿色产品以及精深加工农产品生产,提高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对符合国际卫生检疫标准的优质和专用农产品出口基地的投入,支持茶叶、蔬菜、花卉等产品出口;加大对动植物良种工程的投入力度,通过品种选育及良种扩繁,改善品质,良种补贴又要向大豆、玉米、小麦和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倾斜,以降低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以贷款贴息和直接补贴形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加强现行补贴的薄弱环节,资助农村居民教育培训,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补贴方法,增加乡村教师工资,减免农民孩子学杂费,资助非政府机构开展对农民的各种技能培训等;增设市场营销服务、农产品检验检疫、市场信息与咨询补贴专项,如资助我国农产品参加国际展览会和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减免农产品广告支出;建立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可考虑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产品生产保险的试点。对重点农产品(粮棉油糖),以及畜禽、蔬菜、水果和花卉等主要出口创汇产品由政府出资实施全额保险补贴;设立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补贴资金,对受冲击最严重的大豆、玉米、棉花、油料和小麦主产区,进行转作补贴。 鉴于目前我国农业补贴施政载体的种种流弊,调整部分现有政策的支持领域,探索直接补贴农民的具体路子无疑是相当一个时期内现实可行的路子。实践表明,农产品补贴过多地集中在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者不能直接感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刺激生产和提高效率的作用受到限制,并由于增加了环节,补贴资金的流失情况比较严重,因此必须依据W TO规则,对现行支持农业政策进行结构性的调整。由于“黄箱”政策对提高农业竞争力有直接作用,专家建议政府考虑在黄箱补贴允许的规模内,探索逐步将玉米、小麦和水稻等主要粮食品种的保护价格收购政策调整为收入保障政策,政府将用于收购环节的补贴转向直接补贴粮农,即根据粮农出售给政府商品粮食的多少,凭发票直接领取相应数量的补贴;削减目前流通领域的一些其他补贴,转为对农业生产者低价提供大宗农产品新品种的补贴,以及提供低价农用柴油、农用电、农药、化肥、农膜、农用机械等的补贴。 农业保护仍然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现象,各国对开放农产品市场、减少农业补贴普遍持谨慎态度。给农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始终是我国必须考虑的战略措施,而积极参与新一轮WTO多边贸易谈判,为中国农产品争取到有利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一步。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化的财政投入的改变,中国的农业生产与流通、农产品的贸易必 然会有一个新的局面。
    (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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