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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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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5-01-2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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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指标体系 (试行) 一、 指导思想 为了应对我国加入WTO,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快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和广东省九届党代会关于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精神,提高我省农业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和管理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制定本指标体系。 二、 制定原则 1、 反映农业名牌产品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本指标体系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是指产品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消费者满意程度高,由本省企业生产,经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确认的农业投入品、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品等农业类产品。 2、 各指标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各有侧重,形成有机整体,从不同角度较准确地反映农业名牌产品的现状,发展能力和潜力。 3、 指标体系力求科学性、可操作性,能够较全面的反映农业名牌产品的现状、前景和存在的问题。 4、 指标基本上选用可量化指标,简明易算,避免繁琐,尽可能与现有统计口径衔接,便于收集数据。 5、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 本指标体系分为四部分:质量安全、市场认可、规模效益、发展前景。 6、 质量评价指标 主要反映产品的质量水平、质量保证能力等内容。 7、 市场评价指标 主要反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消费者满意度等内容。 8、 效益评价指标 主要反映产品的年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实现利税等内容。 9、 发展前景评价指标 主要反映企业销售规模和利税增长速度及科技投入情况。 以上四项指标采用满分100分的评价办法;单项计分按评价当年以前连续三年的情况进行加权评分:前一年度加权系数为0.5,前二年度加权系数为0.3,前三年度加权系数0.2;总分的分配办法:质量评价40分、市场评价40分、效益评价10分、发展前景评价10分。 10、 附加评价指标 对企业出口创汇的成效以及获得的各种权威认证、拥有商标以外的自主知识产权给予额外加分,按附加分标准累加计分。 三、 具体评分方法 1、质量评价。满分40分,其中质量水平(合格率)25分,质量保证能力15分。另设基本卫生安全指标,为一项否决指标,即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的国家强制性卫生安全指标,任何一项基本卫生安全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则取消参评资格。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应从产前(原材料生产、供应)、产中(采收、加工)、产后(包装、贮藏、运输)生产的全过程评价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1)质量水平指标。按照质量检验报告的合格率评分。质量检验报告的参照标准依据现有标准情况,依次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具体的实物质量指标按不同类别制定。 质量水平指标得分=(前三年度合格率×0.2+前二年度合格率×0.3+前一年度合格率×0.5)×25 (2)质量保证能力。主要从企业质量控制措施和管理制度、对员工培训情况、企业对市场情况的反应机制以及跟踪服务情况评价。 评分规则: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8分)、企业对员工培训情况(3分)、企业对市场情况的反应机制以及跟踪服务情况(4分)。 a.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得分(8分) 有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4分 有专业的质量检验人员——2分 有完善的质量检验制度——2分 b.企业对员工培训情况得分(3分) 优,3分——有培训体系,包括培训制度、计划、实施与考核; 良,2分——有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 中,1分——仅有培训项目; 差,0分——无实施培训的证明材料; c.企业对市场情况的反应机制以及跟踪服务情况得分(4分) 企业有售后服务体系——2分 有专职人员从事售后服务工作——1分 有热线电话——1分 同一年度以上三项之和为该年度质量保证能力得分。质量保证能力=前三年度质量保证能力得分×0.2+前二年度质量保证能力得分×0.3+前一年度质量保证能力得分×0.5 质量评价得分=质量水平指标得分+质量保证能力得分 2、市场评价指标。满分40分,其中市场占有率20分,消费者满意度20分。标准值根据不同类别产品具体制定。 (1)市场占有率:指该产品的上一年度市场销售额占省内同类产品销售额的百分比。达到或超过标准值得满分,低于标准值的得分为:(实际值/标准值)×20 市场占有率得分=前三年度得分×0.2+前二年度得分×0.3+前一年度得分×0.5 (2)消费者满意度。委托社会调查机构进行满意度调查,确定用户满意度百分率标准值,达到或超过标准值得满分,低于标准值的得分为:(实际值/标准值)×20 市场评价得分=市场占有率得分+消费者满意度得分 3、效益评价指标。满分10分,其中年销售收入4分,成本利润率3分,实现利税3分。标准值根据不同类别产品具体制定。 (1)年销售收入。指该产品上一年度内的销售总收入。达到或超过标准值得满分;低于标准值的得分为(实际值/标准值)×4 年销售收入得分=前三年度得分×0.2+前二年度得分×0.3+前一年度得分×0.5 (2)成本利润率。指生产产品的利润额与相应的生产成本费用的比值,反映成本费及费用投入的经济效益。达到或超过标准值得满分;低于标准值的得分为(实际值/标准值)×3 成本利润率得分=前三年度得分×0.2+前二年度得分×0.3+前一年度得分×0.5 (3)实现利税。指该产品上一年度内实现的利润以及税金之和,反映该产品的盈利能力。达到或超过标准值得满分;低于标准值的得分为(实际值/标准值)×3 实现利税得分=前三年度得分×0.2+前二年度得分×0.3+前一年度得分×0.5 规模效益得分=年收入水平得分+成本利润率得分+实现利税得分 4、发展前景指标。满分10分,其中前三年销售增长率4分,前三年利税增长率3分,R&D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3分。标准值根据不同类别产品具体制定。 (1)前三年销售增长率。指该企业申报期前三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反映了目前发展状况。达到或超过标准值得满分;低于标准值的得分为(实际值/标准值)×4 (2)前三年的利税增长率。指该企业申报期前三年的平均利税增长率。达到或超过标准值得满分;低于标准值的得分为(实际值/标准值)×3 (3)R&D经费占销售额的比重。指该企业每年用于研究与开发的经费占全年销售总额的比重,反映产品生产企业能否长期持续稳定发展。达到或超过标准值得满分;低于标准值的得分为(实际值/标准值)×3 R&D经费占销售额的比重得分=前三年度得分×0.2+前二年度得分×0.3+前一年度得分×0.5 发展前景得分=前三年销售增长率得分+前三年利税增长率得分+R&D经费占销售额的比重得分 5、附加评价指标。 评分规则: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1分 通过绿色产品认证 2分 通过HACCP认证 3分 通过GMP认证 2分 通过GAP认证 2分 通过ISO认证 1分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分 产品出口创汇 1分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得分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新产品技术、外观包装、等方面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酌情评分,最高不超过3分;附加评分最高不超过15分。 附表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名称 权数 标准值 前三年度 前二年度 前一年度 综合得分 质量评价 质量水平 质量检验合格率 25 质量保证能力 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 8 企业对员工培训情况 3 市场反应及跟踪服务 4 市场评价 市场占有率 20 消费者满意度 20 规模效益 年销售收入 4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细则 (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评价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和《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及其属下的各专业委员会对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产品进行的评价工作。 二、 组织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整体协调、组织和管理,日常事务由推委会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推委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产品进行专业评价工作。各专业委员会由相关行业的行政、事业、科研、检验机构、流通组织、社会团体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推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由推委会办公室指定的单位牵头主持工作。 第六条推委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广东省名牌产品 (农业类)评价指标体系》和申报产品的特点拟订各类产品的具体评价方案(包括评价指标的细化、指标的权数分配、评分标准、非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办法等),报推委会办公室确认后执行。 三、 评价条件 第七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正式批量生产三年以上,有注册商标和明确标识的包装。 (三)产品按照国家、行业、省级标准或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四)产品质量稳定,近三年经质量检验机构(省级以上管理机构认证认可、或名推委认可)检验质量合格。 (五)企业具有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赔事故。 (七)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 (八)产品年产量、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利税率较高。 (九)企业具有较好的售后服务体系,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推委会办公室将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申报材料汇总分类后分送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推委会办公室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评价条件要求的材料立即退回推委会办公室,由推委会办公室通知申报单位完善或补齐材料,或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 第九条各专业委员会依据《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细则、评价方案对申报产品进行评价,对申报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写出评价报告,提交推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推委会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提交推委会成员会议审议确定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初选名单。 第十一条推委会将初选名单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后,再经推委会成员会议通过,确定最终获评产品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向获评产品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四、 附则 第十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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