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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养猪却是诈骗 连州王某私自卖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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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02-27 15:51
  • 来源:广州日报

蓄谋签订合同,从一家畜牧公司骗取一批猪苗饲养,待猪苗长大后私自卖掉。记者昨天获悉,连州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透露,2008年4月中旬,被告人吴某与王某江、王某林(均在逃)秘密商量,由王某林出面与广东某畜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养猪合同,从该公司骗取一批猪苗饲养,待猪苗长大后私自卖掉。同年5月2日,王某林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养猪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养猪,公司负责提供猪苗、饲料、药物和疫苗、技术指导,王某林负责把猪苗养大后,如数将合作饲养的猪只交给公司回收。随后,三人在连州市某村承租了一个养猪场,并按公司要求改建猪舍。王某林在向公司交付25500元周转金后,先后两次从公司领取了533头猪苗进行饲养,由被告人吴某负责养猪场的日常管理。

饲养期间,被告人吴某多次从公司领取了各种养猪所需要的饲料、药品等物品。饲养了两个多月,待猪长大,被告人吴某与王某江、王某林找来买主,将这批应当交给公司回收的生猪全部私自卖掉后连夜逃走。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与王某江、王某林等三人骗取该公司的猪苗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58161元。其中,被告人吴某分得赃款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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