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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检察机关支持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立案

  • 点击:
  • 日期:2016-09-28 10:45
  • 来源:央广网

原标题:河南首例检察机关支持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立案

今天上午,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河南省一家社会组织诉一养殖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成为河南省第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9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会责任中心)起诉洛阳市吉利区辉鹏养殖专业合作社、关同高、河南省国有孟州林场污染环境,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当天批准立案。同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洛阳中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社会责任中心提起诉讼。

社会责任中心起诉称,自1993年起,关同高在孟州林场东南部建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至今。该养殖场未依法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养殖废水一部分经两个水泥沉淀池简单沉淀后经二道河进入黄河,另一部分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养殖粪便露天堆放在围墙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未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据了解,孟州关同高的养殖场目前存栏生猪5000余头,位于孟州林场东南部,该区域属于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3年,环保部门两次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影响饮用水源地的养殖建筑设施,消除污染,恢复地貌。但该养殖场至今仍然在从事养殖、排污活动。

社会责任中心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实施排放污水、臭气、粪便等侵权行为;排除危害,拆除养殖场所和设施,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采取措施,消除其养殖行为造成的污染,将污染物和现场垃圾清理完毕,平整土地,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费用共计10万元。

9月20日,洛阳中院依法对三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

洛阳中院副院长刘宝表示,只要侵权人的行为对环境或生态具有潜在的重大风险,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这既是践行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生命健康的现实需要。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只能由权益受到侵害的或者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需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介入。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独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就需要有关组织给予协助和支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强介绍,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是社会环保公益组织,调查取证时可能会遇到阻力,面临证据难以获取、难以固定等困难,需要相关机关的介入和参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央广网)

    (编辑: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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