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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一猪场主管被行政罚款5万元,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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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9-09-20 10:00
  •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19〕6号

汪滨: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40924196507XXXXXX 住址:广东省化州市红峰农场机关宿舍856号

2019年4月26日,我局会同化州市环境保护局、茂名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化州市红峰茂发养殖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拟对你作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款,并于2019年7月5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听告字〔2019〕5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你作为化州市红峰茂发养殖有限公司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款。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市分行新福支行

户 名:茂名市财政局

账 号:44001690662051506532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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