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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猪肉50吨 获刑2年罚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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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06-16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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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缅甸走私冻猪脚和泰国冻猪头近50吨,偷逃关税12.8万元,近日,版纳中院认定主犯王某和从犯康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主犯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西双版纳州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王某组织岩某等四名驾驶员(另处)驾车从缅甸走私冻猪脚非法入境。3月9日,车队行至勐海县勐混镇新老公路岔路口时,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将人车查获,当场从四辆大货车上查获冻猪脚共计20.945吨,王某脱逃。

王某逃跑后,不但不悔过自新,反而变本加厉再次走私。2008年5月31日,王某找到朋友康某,要求其帮自己走私货物。康某有事不能参加,便联系了其认识的岩某等五人(另处),分别驾驶五辆大货车,从缅甸走私产自泰国的冻猪头非法入境。次日,当车行至勐海县曼打公路勐混收费站时,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查获,当场从五辆车上查获冻猪头共计27吨。6月3日,康某在家中被抓获;8月18日,王某在家中被抓获。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共计47.945吨,偷逃关税127675.66元;被告人康某协助王某走私普通货物共计27吨,偷逃税款71712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因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康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予从轻处罚。

近日,版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康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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