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盒猪大排卖出560元天价 顾客要求退一赔一未获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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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1-12-15 14:49
- 来源:东方网
超市里6盒猪大排标出560元天价,顾客李师傅为此打起维权官司。记者昨天从杨浦法院获悉,超市的行为被认定为“工作失误”,而非“有意欺诈”,因此不适用消法第49条“退一赔一”的条款。
2011年5月的一天,李师傅来到杨浦区某大型超市,选购生猪大排。在付款时,6盒猪大排竟被超市收银员收取了560元。原来,其中有5盒猪大排在标价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把单价标为每公斤396元,而实际猪大排的售价为每公斤30.6元,李师傅购买的猪大排当中仅有一盒标价是正确的。李师傅随后找超市管理人员反映情况。管理人员承认工作有失误,同意退还560元。李师傅却认为,超市将猪大排标价为每公斤396元已经构成虚假标价,要求超市按照消法第49条规定,以实购价560元的标准“退一赔一”。在超市拒绝后,双方法庭相见。
主审法官审理后认为,从证据看,超市并不存在欺诈。在6盒猪大排中,有一盒正常标价,可见超市存在标价错误的行为,但并非故意掩饰猪大排实际价值,意图骗取消费者钱财。此外,猪肉作为一种日常消费品,虽然各商家标价略有不同,但其市场参考价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讲应当视为是明知的。李师傅在购买猪大排付款时完全可以察觉猪大排价格标错,应当拒绝付款并提出异议。该案在主审法官努力下,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主审法官提醒消费者,圣诞节、元旦、春节接踵而至,消费购买行为较平常增多。消法第49条是消费者“退一赔一”的主要依据,不过“退一赔一”并不适用于每一次消费行为。消费遭受损失,应视具体情况提出赔偿,不问原因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可能延长获赔时间,如进入诉讼程序,还可能造成诉讼费用的增加。处理自身权益保护问题时,不但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还应秉持善意原则,有理有节,正确处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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