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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监所所长带头放纵商贩添加瘦肉精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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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09-11-04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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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负有监督监管职责的畜牧局工作人员,发现收猪经纪人在动物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本应立即制止,但丁某等却为了获取利益,对此行为放纵处理。11月3日,经登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登封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丁某等6人因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均获刑。

2007年12月7日,登封市畜牧局动监所组长张某带领5名工作人员,在东金店乡执法检查时,发现大冶镇收猪经纪人董某携带有国家明令禁止在动物饲料中添加、对人体危害极大的“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仑特罗)两箱。在查扣过程中张某等未履行其工作职责,而为了获取利益,当场对董某以逃避检疫的名义罚款3800元后,没有全部扣除其携带的瘦肉精,更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移交。

随后,张某等人将其中一箱查扣的瘦肉精带回所内,向所长丁某汇报了有关情况,但丁某既不安排追查瘦肉精的来源和查扣数量,也未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处理,且被查扣的瘦肉精因保管不善而丢失。

2008年6月至12月期间,董某向该市东金店乡梁某等几家养猪户销售瘦肉精多达10余包(每包1公斤)。2008年11月,东金店梁某等几家养猪户喂养的在饲料中添加过瘦肉精的生猪,在销往青海省西宁市后被农业部检测出体内瘦肉精成分严重超标,给国家食品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等6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一审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判处丁某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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